1.0.1为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安全生产与正常工作,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与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
1.0.3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1.0.4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应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技术经济性进行综合分析。
1.0.5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
1.0.6对于采取相应噪声控制措施后其噪声级仍不能达到噪声控制设计限值的车间及作业场所,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1.0.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随着我国经济、科技的发展,工业企业数量越来越多,噪声源不断增多,这使得工业企业引起的噪声问题日益突出,要求降低噪声、改善工业企业内外声环境的呼声日益强烈。因此建设工业企业时,必须将噪声控制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1.0.2在我国工程建设实践中,除了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虽然具有不同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许多特点,但在噪声控制设计的基本原则及隔声、消声、吸声、隔振等设计程序上,没有本质的差异。因此,本规范的规定也适用于技术改造项目。
1.0.3解决工业企业噪声问题应该从规划设计、厂址选择、总平面设计、车间布置以及噪声控制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并且应该在各个设计阶段加以考虑。如果项目建成后再解决噪声问题,不仅所需的经费可能比在设计阶段就考虑解决噪声问题要多很多,而且还受到许多已不可改变的条件限制,从而难以达到最佳的降噪效果。
为了改善工业企业内外的声环境,减少后期解决噪声问题的难度和降低费用,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需要项目建成后再确定是否采取降噪措施的建设项目,在设计时应考虑预留噪声控制措施占用的空间和建筑结构需要承受的载荷。
噪声控制设计宜有噪声控制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设计工作,主要是由于工业企业噪声控制方面的工作量大、要求高,由专业的噪声控制工程技术人员来负责这项工作,将使工业企业的噪声控制效果更有保证。
1.0.4噪声控制设计原则上应满足各方面的要求,这也是评价噪声控制设计好坏的主要依据。如隔声罩,如果设置得不适当,确实可能影响操作、妨碍工艺流程和影响设备散热等;又如在噪声源多且分散的车间采取吸声降噪措施,可能花费很大降噪效果却很小。因此噪声控制设计应兼顾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和技术经济性等各个方面。
必须全面地理解噪声控制的技术经济性。噪声控制措施并不是消极手段,国内外不少降噪技术对于降低能耗、增加机器出力,都有有益的作用;在许多场合,声源辐射噪声的降低往往意味着机械效率的提高;降噪手段往往还减少设备机体及建筑物的振动,从而延长建筑与设备的使用寿命;降噪能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保障工作正常进行,避免事故,改善环境,则是无形节约。
1.0.5控制噪声有三种技术手段:从声源上根治噪声,在噪声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噪声接收者的防护。
在声源上根治噪声,减少噪声的发射,比起形成噪声后再采取控制措施,不仅更为有效,而且可以节省费用。如有些低噪声风机比普通风机噪声低10dB(A)以上,且低噪声风机增加的费用远小于普通风机采取噪声控制所需费用。因此,本规范的规定体现了声源降噪优先的原则。
对于采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仍然不能满足噪声限值的情况,尚应采取其他噪声控制措施。
1.0.6对织布车间、飞机制造维修车间的铆接工段等噪声源多且分散的作业场所,在目前阶段尚无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或因代价昂贵而无法推广,其噪声级难于降低到噪声限值以下。本条的规定实际上给出的是这种特殊情况下的变通途径。应当注意,适用本条规定的只是极少数的特例,而且是目前技术条件不能达到标准的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