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当原有吸声较少、混响声较强的各类车间厂房进行降噪处理时,应进行吸声设计。
7.1.2吸声处理的降噪量可按表7.1.2的规定估算。
表7.1.2吸声处理的降噪量
7.1.3吸声设计中应合理地确定吸声处理面积。
7.1.4吸声设计应满足防火、防潮、防腐、防尘等工艺与安全卫生要求;同时还应满足通风、采光、照明及装修要求,为吸声材料设置的埋件,应满足施工方便、坚固耐用的要求。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1本条规定了吸声设计的要求。
由于吸声处理只能降低混响声,不能降低直达声,因此对离声源较近的地点降噪效果就不大明显。如织布车间,由于织布机分布在整个车间,各处都有相当强的直达声,因而吸声处理对于工人操作位置的降噪声效果不甚明显,大多数工程实践只得到2dB(A)~3dB(A)的降噪声量。离声源较远的地点通常混响声就会起较大的作用,因而吸声处理可望获得较好的降噪效果。“远”与“近”的分界线为直达声场与混响声场的影响相等的位置,一般称为“混响半径”,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R——房间常数(m2);
Q——声源指向性因数。
吸声处理通常需要较多的材料和投资,降噪量通常也只有4dB(A)~10dB(A)左右;不像隔声、消声等措施能够较容易地获得20dB(A)以上的降噪量。但是,对于某些混响严重的厂房车间,由于工艺流程与操作条件的限制,不适用于采用其他控制措施时,吸声处理仍是一种现实有效的噪声控制手段,同时也应认识到尽管采取吸声处理降噪量小,但对改善车间混响场内工作人员的主观感受仍有较大的作用。
7.1.2本条所列的降噪效果,是根据我国实践经验总结的。所称“几何形状特殊(声聚焦)混响极严重的车间厂房”,是指像拱顶结构的情形。
7.1.3吸声降噪效果主要取决于房间的声学条件。未作吸声处理前的房间平均吸声系数越大(或混响很小),表明原有室内声吸收越多,室内声能量可以被进一步吸收的部分就越小,降噪效果就越不显著。
降噪量取决于吸声处理前后的平均吸声系数比(或总吸声量比)。使平均吸声系数由0.04提高到0.3,可获9dB的降噪量;而若由0.3提高到0.5,则只能再增加2dB的降噪量。
7.1.4本条规定了除降噪效果外对吸声设计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