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吸声设计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确定吸声处理前室内的各倍频带的声压级和总的A声级;
2 确定降噪地点的各倍频带允许声压级和允许总的A声级,计算所需吸声降噪量;
3 确定吸声处理前的室内平均吸声系数;
4 计算吸声处理后应有的室内平均吸声系数;
5 确定吸声材料的类型、数量与安装方式。
7.2.2车间厂房吸声处理前中心频率为125Hz~4000Hz的6个倍频带的声压级和A声级,可实测或按本规范公式(5.2.2)计算。
7.2.3降噪地点各倍频带的允许声压级应根据本规范第3.0.1条规定的噪声限值,按本规范公式(5.2.3)计算或按表5.2.3-1取值。所需吸声降噪量可将室内吸声处理前的声压级减去允许声压级得出。
7.2.4吸声处理前的室内平均吸声系数,可通过测量房间混响时间或计算求得。
7.2.5吸声处理后应有的室内平均吸声系数,可根据所需降噪量和吸声处理前的室内平均吸声系数,按下式计算:
式中:△LP——吸声降噪量(dB);
——吸声处理前的室内平均无规入射吸声系数;
——吸声处理后应有的室内平均无规入射吸声系数。
注:公式(7.2.5)适用于 ≤0.5的场合。
7.2.6吸声构件的种类、数量与安装方式,应根据吸声处理后所需的室内平均吸声系数的要求,按本规范第7.3节的规定确定。
7.2.7吸声设计的效果,可采用吸声降噪量及室内工作人员的主观感觉效果来评价。吸声降噪量应通过实测吸声处理前后室内相应位置的噪声水平来求得,也可通过测量混响时间求得。
条文说明
7.2 吸声设计程序和方法
7.2.1本条规定了吸声设计的步骤,即各阶段的先后顺序。
7.2.2具备类比条件的应优先采用实测数据。
7.2.4吸声处理前室内的平均吸声系数优先采用测量房间混响时间的方法求得。
吸声处理前的室内平均吸声系数可由房间各部分表面积与其吸声系数求得:
测量混响时间后计算平均吸声系数使用下列公式:
当<0.2时,
当>0.2且V不太大时,
(6)
当>0.2且V较大时,
(7)
7.2.5公式的适用范围说明如下:
室内声压级计算公式:
对于混响声为主的场合,,因此
则
通常认为≤0.1,若≤0.5,则可认为
于是:
因此本规范给出的计算公式,是在 、 较小的条件下的近似公式,故作了适用条件限制。
7.2.7吸声设计效果采用室内工作人员的主观感觉效果来评价,主要是考虑到有些吸声降噪设计客观降噪量较小,但室内工作人员却感觉到噪声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因此尽管该评价是主观的、定性的,但对于吸声降噪设计来说具有现实的意义,因此也列为一种评价方法。
对于吸声降噪量,通常采用“插入损失法”来测量,即测量吸声处理前后室内相应测点的A声级及中心频率为125Hz~4000Hz的6个倍频带声压级差。这种方法受测点位置影响较大,选择测点必须考虑与声源的距离,测量结果必须标注测点位置。
采用混响时间法测量降噪效果,应注意混响时间的概念是建立在声场充分扩散的条件下的。室内吸声处理后,声场扩散条件变差,测量结果就会与实际有误差。扁平形或狭长形的房间,都不适用于使用混响时间法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