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1当对产生较强振动或冲击,引起固体传声及振动辐射噪声的动力设备进行噪声控制时,应进行隔振降噪设计。
8.0.2隔振降噪设计的目标值应根据本规范第3.0.1条规定的噪声限值确定。
8.0.3对于楼板上的隔振系统,其楼下房间内的降噪量可按下式估算:
式中:△LP——隔振前、后楼下房间内声压级的改变量(dB),
△Lv——隔振前、后楼板振动速度级的改变量(dB),
T——隔振系统的传递率。
8.0.4隔振降噪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隔振设计规范》GB 50463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8 隔振降噪设计
8.0.1 本条规定了隔振降噪设计的要求。本规范涉及的隔振降噪设计主要是从噪声控制的角度考虑的。
8.0.2本规范是为降低噪声而考虑隔振设计的,因此,隔振降噪设计是否合乎要求要按噪声是否达到要求来衡量。
8.0.3振动设备产生的噪声不仅受设备本身影响,同时还受管道走向、管道阀门、管道支撑及压力等影响,是系统整体的影响;确定系统整体降噪量是很困难的,但为了确定隔振参量有必要给出一个降噪量估算公式,为此作了本规定。
振动速度级是指振动速度与基准速度之比的以10为底的对数乘以20。基准速度Vo=10-9m/s。传递率是指振动系统在稳态受迫振动中,响应幅值与激励幅值的无量纲比值。它可以是力、位移、速度或加速度的比。
8.0.4尽管《隔振设计规范》GB 50463是适用于对生产、工作及建筑物的周围环境产生的有害振动影响的设备的主动隔振和对周围环境振动反应敏感或受环境振动影响而不能正常使用的设备的被动隔振,但主动隔振是降低振动设备引起固体传声及振动辐射噪声的主要措施,为此作了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