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其厂址选择应符合所在区域总体城乡规划和工业布局的要求,且不宜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选择厂址。
4.2.2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的厂址,应位于城镇居民集中区的当地常年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对噪声敏感的工业企业的厂址,应位于周围主要噪声源的当地常年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3对噪声敏感的企业,厂址不宜选择在高噪声环境区域中,并应远离交通干线、飞机场及主要航线。
4.2.4工业企业的厂址选择,应利用天然缓冲地域。
条文说明
4.2 厂址选择
4.2.1本条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区域规划的实现和厂界噪声满足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
4.2.2噪声沿顺风方向和逆风方向传播,由于声线弯折方向的不同,会有很大的差异。为使居住区受到的影响最小,应使工业企业处在城镇居民集中区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由于建筑物室内噪声污染程度同建筑物的门窗开闭状况关系很大,夏季是受噪声干扰最严重的季节,故作了关于夏季的规定。
4.2.3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内部工作性质或使用状况要求安静的工业企业创造较安静的外部声环境。交通干线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航道等。
4.2.4尽管《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对厂界噪声排放限值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工业企业厂址附近利用天然缓冲地域仍是必要的,为此作了本条规定。
天然缓冲地域是指厂址附近在近期或远期都不会设置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天然隔离带,诸如沙石荒滩、宽阔水面、农田森林、山岳丘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