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1 钢板桩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组合钢板桩堆高不宜超过3层。板桩施工作业区内应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桩锤在施打过程中,监视距离不宜小于5m。
6.6.2 桩机设备组装时,应对各紧固件进行检查,在紧固件未拧紧前不得进行配重安装。组装完毕后,应对整机进行试运转,确认各传动机构、齿轮箱、防护罩等良好,各部件连接牢靠。
6.6.3 桩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等动作同时进行。
2 当打桩机带锤行走时,应将桩锤放至最低位。打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3 当采用振动桩锤作业时,悬挂振动桩锤的起重机,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的保护装置,振动桩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应加装保险钢丝绳。
4 插桩过程中,应及时校正桩的垂直度。后续桩与先打桩间的钢板桩锁扣使用前应进行套锁检查。当桩入土3m以上时,严禁用打桩机行走或回转动作来纠正桩的垂直度。
5 当停机时间较长时,应将桩锤落下垫好。
6 检修时不得悬吊桩锤。
7 作业后应将打桩机停放在坚实平整的地面上,将桩锤落下垫实,并应切断动力电源。
6.6.4 当板桩围护墙基坑有邻近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时,应采用静力压桩法施工,并应根据环境状况控制压桩施工速率。当静力压桩作业时,应有统一指挥,压桩人员和吊装人员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
6.6.5 板桩围护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周边地下水位以及孔隙水压力的监测。
条文说明
6.6 板桩围护墙
6.6.1 鉴于打桩作业中可能发生断桩、倒桩等事故,本条规定了操作人员和桩锤中心的安全距离。
6.6.2 打桩机械是依靠振动,以减少桩和土间摩擦阻力而进行沉拔桩的机械,为了保证安全作业,需执行本条规定。
6.6.3 如吊桩、吊锤、回转、行走四种动作同时进行,一方面起吊载荷增加,另一方面回转和行走使机械晃动,稳定性降低,容易发生事故。同时机械的动力性能也难以承受四种动作的负荷,而操作人员也难以正确无误操作四种动作。
为了防止钢丝绳受振后松脱造成伤害,故应采取加装保险钢丝的双重保险措施。当桩入土已有一定深度时,再用外力来纠正桩的倾斜度,不仅难以纠正,反而会使桩折断。
6.6.4 由于振动沉桩和锤击沉桩施工引起的振动和挤土,不利于周边环境的保护,因此,作本条规定。
6.6.5 板桩围护的防渗水能力较弱,应加强对周边地下水位以及超孔隙水压力的监测,才能确保支护结构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