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 施工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相结合的方法。用于监测的仪器应按测量仪器有关要求定期标定。
10.3.2 基坑施工和使用中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全监测,对有特殊要求或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根据基坑现场施工作业计划制定基坑施工安全监测应急预案。
10.3.3 施工监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基坑周边地面沉降。
2 周边重要建筑沉降。
3 周边建筑物、地面裂缝。
4 支护结构裂缝。
5 坑内外地下水位。
6 地下管线渗漏情况。
7 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施工监测尚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围护墙或临时开挖边坡面顶部水平位移;
2)围护墙或临时开挖边坡面顶部竖向位移;
3)坑底隆起;
4)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时,主体结构的相关监测。
10.3.4 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每天应有专人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护结构,应包含下列内容:
1)冠梁、腰梁、支撑裂缝及开展情况;
2)围护墙、支撑、立柱变形情况;
3)截水帷幕开裂、渗漏情况;
4)墙后土体裂缝、沉陷或滑移情况;
5)基坑涌土、流砂、管涌情况。
2 施工工况,应包含下列内容:
1)土质条件与勘察报告的一致性情况;
2)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临时边坡、支锚设置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情况;
3)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状况,基坑降水、回灌设施的运转情况;
4)基坑周边超载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情况。
3 周边环境,应包含下列内容:
1)周边管道破损、渗漏情况;
2)周边建筑开裂、裂缝发展情况;
3)周边道路开裂、沉陷情况;
4)邻近基坑及建筑的施工状况;
5)周边公众反映。
4 监测设施,应包含下列内容:
1)基准点、监测点完好状况;
2)监测元件的完好和保护情况;
3)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情况。
10.3.5 巡视检查宜以目视为主,可辅以锤、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具以及摄像、摄影等手段进行,并应作好巡视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和危险情况,应对照仪器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条文说明
10.3 施工监测
10.3.3 施工监测的内容充分考虑了施工单位可能提供的技术力量、监测对施工安全的指导意义等因素,施工监测为第三方专业监测的补充,其手段简单、易于操作、灵活性强。
围护墙顶部的侧向及竖向位移的监测除用经纬仪和水准仪外,对围护墙平面原始状态为直线段,也可通过在围护墙顶部相邻两角点之间弹直线的方法来反映开挖过程中各部位的相对变位情况。
围护墙、混凝土支撑或地面的裂缝可通过设置石膏饼的方法了解裂缝的发展状态。
当利用主体结构作为支护体系的一部分时,应加强主体结构关键部位的变形和裂缝观测。
10.3.4 巡查工作应具有连贯性,由专人负责。巡查任务应落实到人,开挖前应就本工程的环境特征、围护形式、重大危险源、施工工况等进行详细的交底,明确巡查的重点;开挖过程中,通过巡查了解基坑及周边环境的状况,重要部位持续跟踪,前后对比分析发展状况,应定期汇报巡查成果,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研究对策,及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