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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GJ311-2013

    • 发布日期: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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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1 基坑现场勘查和环境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查与调查范围应超过基坑开挖边线之外,且不得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
        2 应查明既有建(构)筑物的高度、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尺寸、埋深、地基处理和建成时间、沉降变形、损坏和维修等情况。
        3 应查明各类地下管线的类型、材质、分布、重要性、使用情况、对施工振动和变形的承受能力,地面和地下贮水、输水等用水设施的渗漏情况及其对基坑工程的影响程度。
        4 应查明存在的旧建(构)物基础、人防工程、其他洞穴、地裂缝、河流水渠、人工填土、边坡、不良工程地质等的空间分布特征及其对基坑工程的影响。
        5 应查明道路及运行车辆载重情况。
        6 应查明地表水的汇集和排泄情况。
        7 当邻近场地进行抽降地下水施工时,应查明降深、影响范围和可能的停抽时间,以及对基坑侧壁土性指标的影响。
        8 当邻近场地有振动荷载时,应查明其影响范围和程度。
        9 应查明邻近基坑与地下工程的支护方法、开挖和使用对本基坑工程安全的影响。
    4.2.2 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分布有地下管网的基坑工程,宜采用物探为主、坑探为辅的勘查方法;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基坑工程,可采用坑探方法。
    4.2.3 勘查孔和探井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回填质量应满足相关规定。
    4.2.4 基坑工程勘查与环境调查中的安全防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 50585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4.2 现场勘查及环境调查要求
    4.2.1 基坑周围环境调查的对象主要指会对基坑工程产生影响或受基坑工程影响的周围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贮输水设施及相关活动等,以及上部结构施工时的荷载堆放(建材和塔吊等)、运输车辆的道路,这涉及原有基坑设计时荷载计算的变化情况,这对基坑的安全运营至关重要。
    4.2.2 本条规定了对于不同安全等级基坑的勘查手段。由于归属于不同部门管理的地下管网(通信、电力、市政、军用等)造成各种地下管网分布的复杂性,业主单位也难以查清,近年来,由于基坑施工造成的各种管网损坏屡见不鲜,所以在此强调了勘查手段。
    4.2.3 为防止地表水沿勘探孔下渗,规定勘探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夯实。
    关键词: 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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