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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 发布日期: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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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 一般规定  A.1.1 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
        1.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详勘阶段难以查清时;
        2.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土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3.施工中边坡失稳,需查明原因,进行观察处理时;
        4.施工中,地基土受扰动,需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5.为地基处理,需进一步提供勘察资料时;
        6.建(构)筑物有特殊要求,或在施工时出现新的岩土工程地质问题时。
    A.1.2 施工勘察应针对需要解决的岩土工程问题布置工作量,勘察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施工验槽、钻探取样和原位测试等。
    A.2 天然地基基础基槽检验要点 A.2.1 基槽开挖后,应检验下列内容:
        1.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
        3.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深度、性状。
    A.2.2 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珍式贯入仪作为辅助手段。
    A.2.3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2.浅部有软弱下卧层;
        3.有浅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
        4.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A.2.4 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按表A.2.4执行: 表A.2.4 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深度及间距表(m   A.2.5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基坑不深处有承压水层,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
        2.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其厚度符合设计要求时。
    A.2.6 基槽检验应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
    A.深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A.3.1 当预制打入桩、静力压桩或锤击沉管灌注桩的入土深度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对桩端下卧层有怀疑时,应核查桩端下主要受力层范围的标准贯入击数和岩土工程性质。
    A.3.2 在单柱单桩的大直径桩施工中,如发现地层变化异常或怀疑持力层可能存在破碎带或溶洞等情况时,应对其分布、性质、程度进行核查,评价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
    A.3.3 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应逐孔进行持力层岩土性质的描述及鉴别,当发现与勘察资料不符时,应对异常之处进行施工勘察,重新评价,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A.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勘察要点 A.4.1 根据地基处理方案,对勘察资料中场地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核查和补充;对详勘阶段遗留问题或地基处理设计中的特殊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勘察,提供地基处理所需的岩土工程设计参数,评价现场施工条件及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A.4.2  当地基处理施工中发生异常情况时,进行施工勘察,查明原因,为调整、变更设计方案提供岩土工程设计参数,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A.施工勘察报告 A.5.1 施工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目的和要求;
        3.原因分析;
        4.工程安全性评价;
        5.处理措施及建议。
    关键词: 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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