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 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钢筋的合格证书、钢筋性能复试试验报告、隐蔽工程记录。
8.2.2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砌体,试块不应少于1组,验收批砌体试块不得少于3组。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8.2.3 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凹凸尺寸不宜小于60mm,高度不应超过300mm,马牙槎应先退后进,对称砌筑;马牙槎尺寸偏差每一构造柱不应超过2处;
2 预留拉结钢筋的规格、尺寸、数量及位置应正确,拉结钢筋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伸入墙内不宜小于600mm,钢筋的竖向移位不应超过100mm,且竖向移位每一构造柱不得超过2处;
3 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拉结钢筋。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8.2.4 配筋砌体中受力钢筋的连接方式及锚固长度、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8.2 主控项目
8.2.1、8.2.2 配筋砌体中的钢筋品种、规格、数量和混凝土、砂浆的强度直接影响砌体的结构性能,因此应符合设计要求。
8.2.3 构造柱是房屋抗震设防的重要措施,为保证构造柱与墙体的可靠连接,使构造柱能充分发挥其作用而提出了施工要求。
外露的拉结钢筋有时会妨碍施工,必要时进行弯折是可以的,但不应随意弯折,以免钢筋在灰缝中产生松动和不平直,影响其锚固性能。
8.2.4 本条文为原规范第8.1.3、8.3.5条条文的合并及修改,因受力钢筋的连接方式及锚固、搭接长度对其受力至关重要,为保证配筋砌体的结构性能将该修改条文纳入主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