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 砌体工程验收前,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设计变更文件;
2 施工执行的技术标准;
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 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5 混凝土及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单;
6 砌体工程施工记录;
7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 分项工程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验收记录;
9 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记录;
10 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1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11.0.2 砌体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对砌体工程的观感质量作出总体评价。
11.0.3 当砌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有关规定执行。
11.0.4 有裂缝的砌体应按下列情况进行验收:
1 对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予以验收,对明显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裂缝,应进行处理;
2 对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需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待返修或加固处理满足使用要求后进行二次验收。
条文说明
11 子分部工程验收
11.0.4 砌体中的裂缝常有发生,且又涉及工程质量的验收。因此,本条分两种情况,对裂缝是否影响结构安全性作了不同的验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