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防护工程、市政隧道、地下铁道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
1.0.3 地下防水工程采用的新技术,必须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新技术应用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审,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
1.0.4 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与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1.0.5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随着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地下工程的埋置深度愈来愈深,工程所处的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愈来愈复杂,地下工程渗漏水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地下工程的使用功能和结构耐久性。为进一步适应我国地下工程建设的需要,促进防水材料和防水技术的发展,遵循“材料是基础,设计是前提,施工是关键”,确保地下防水工程质量,特编制本规范。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有关建筑防水设计的通用标准,而现行的《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中,含有一定的施工、设计内容,为了更好地与其配套使用,本规范仍保留原规范《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名称。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隧道、防护工程、地下铁道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地下工程是建造在地下或水底以下的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各种工业、交通、民用和军事等地下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地下工程是指住宅建筑、公共建筑、文教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交通建筑和各类工业建筑等地下室结构和基础;市政隧道是指修建在城市地下用作敷设各种市政设施地下管线的隧道以及城市公路隧道、城市人行隧道等工程;防护工程是指为战时防护要求而修建的国防和人防工程,如人员掩蔽工事、作战指挥部、军用地下工厂和仓库等工程,有一些地下商业街、地下车库、地下影剧院也可用于战时的人民防空工事;地下铁道是指城市地铁车站和连接各车站的区间隧道。
1.0.3 根据原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部令第109号文件精神,发布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的技术。对采用性能、质量可靠的新型防水材料和相应的施工技术等科技成果,必须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并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同时,强调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经工程实践检验,符合有关安全及功能要求的才能得到推广应用。
1.0.4 安全与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已成为当前全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在防水工程中,不得采用现行《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中划分为Ⅲ级以上毒物的材料。当配制和使用有毒材料时,现场必须采取通风措施,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劳保用品;有毒材料和挥发性材料应密封储存,妥善保管。
目前,在原建设部《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659号公告中,已经明确以下禁用产品:S型聚氯乙烯防水卷材、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涂料、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焦油型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 1066—2008和《沥青基防水卷材用基层处理剂》JC/T1069—2008,对建设工程中预防和控制建筑材料产生的环境污染,保障公民健康和维护公共利益,提出了规范性规定。
1.0.5 本条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8]182号)的规定,采用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典型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