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1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9.0.2 检验批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80%以上检测点合格,其余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的缺陷;对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3 施工具有明确的操作依据和完整的质量检查记录。
9.0.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9.0.4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子分部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地下工程渗漏水检测应符合设计的防水等级标准要求;
4 观感质量检查应符合要求。
9.0.5 地下防水工程竣工和记录资料应符合表9.0.5的规定。
表9.0.5 地下防水工程竣工和记录资料
9.0.6 地下防水工程应对下列部位作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 防水层的基层;
2 防水混凝土结构和防水层被掩盖的部位;
3 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等防水构造做法;
4 管道穿过防水层的封固部位;
5 渗排水层、盲沟和坑槽;
6 结构裂缝注浆处理部位;
7 衬砌前围岩渗漏水处理部位;
8 基坑的超挖和回填。
9.0.7 地下防水工程的观感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混凝土应密实,表面应平整,不得有露筋、蜂窝等缺陷;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
2 水泥砂浆防水层应密实、平整,粘结牢固,不得有空鼓、裂纹、起砂、麻面等缺陷;
3 卷材防水层接缝应粘贴牢固,封闭严密,防水层不得有损伤、空鼓、折皱等缺陷;
4 涂料防水层应与基层粘结牢固,不得有脱皮、流淌、鼓泡、露胎、折皱等缺陷;
5 塑料防水板防水层应铺设牢固、平整,搭接焊缝严密,不得有下垂、绷紧破损现象;
6 金属板防水层焊缝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焊瘤、咬边、烧穿、弧坑、针状气孔等缺陷;
7 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预留通道接头、桩头、孔口、坑、池等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8 锚喷支护、地下连续墙、盾构隧道、沉井、逆筑结构等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9 排水系统不淤积、不堵塞,确保排水畅通;
10 结构裂缝的注浆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9.0.8
9.0.9 地下防水工程验收后,应填写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随同工程验收资料分别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存档。
条文说明
9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9.0.1 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第6章内容的规定,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有以下两点说明:
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或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验收前,施工单位先填好“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并由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验收记录中相关栏签字,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按规定程序进行。
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由于地下防水工程技术要求严格,故有关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9.0.2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本条规定了检验批质量合格条件:一是对检验批的质量抽样检验。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检验结果具有否决权;一般项目是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应有80%以上的一般项目子项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有允许偏差的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二是质量控制资料,反映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需的管理制度等质量控制资料,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9.0.3 分项工程的验收在检验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因此,将有关的检验批汇集构成分项工程。分项工程合格质量的条件比较简单,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9.0.4 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本条给出了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条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所含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二是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必须完整;三是地下工程渗漏水检测;四是观感质量检查。
9.0.5 地下防水工程竣工和记录资料体现了施工全过程控制,必须做到真实、准确,不得有涂改和伪造,各级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有效。
9.0.6 隐蔽工程是后续的工序或分项工程覆盖、包裹、遮挡的前一分项工程。如变形缝构造、渗排水层、衬砌前围岩渗漏水处理等,经过检查验收质量符合规定方可进行隐蔽,避免因质量问题造成渗漏或不易修复而直接影响防水效果。
9.0.7 关于观感质量检查,这类检查往往难以定量,只能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并由各个人的主观印象判断,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质量评价。对于“差”的检查点应通过返修处理等补救。
本条规定的地下防水工程的观感质量检查规定,是根据本规范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内容。
9.0.8 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第5.0.3条第3款的规定,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因此,本规范第3.0.14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按设计的防水等级标准进行验收,检查地下工程有无渗漏水现象,填写“地下工程渗漏水检测记录”。地下工程出现渗漏水时,应及时进行治理,并应由防水专业设计人员和有防水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承担。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第5.0.6条第4款规定,对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必须满足分部工程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地下工程达到设计的防水等级标准后,可以进行验收。
9.0.9 地下防水工程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先行自检,并整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记录,确认合格后会同建设或监理单位,共同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抽样检验和使用功能满足程度的检查。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
地下防水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本规范第9.0.5条的规定,将竣工和记录资料提供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检查无误后方可作为存档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