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抗震措施鉴定
8.3.1 现有钢筋混凝土结构通廊的抗震鉴定,应根据其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
1 6度时,应检查局部易掉落的构件、部件,其中包括通廊围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以及通廊与支承建(构)筑物、毗邻建(构)筑物间非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
2 7度时,除应按本条第1款检查外,尚应检查通廊结构的布置及连接构造,其中应包括通廊大梁上的门架(或立柱)与支承梁的连接,通廊底板、屋盖结构的布置与连接构造,通廊大梁(桁架)与支架结构的连接与构造,支架梁柱节点的连接方式。
3 8度、9度时,除应按本条第1、2款检查外,尚应检查通廊大梁(桁架)、通廊支架梁柱的配筋、材料强度等级,以及通廊与支承建(构)筑物、毗邻建(构)筑物间相互作用的不利影响等。
8.3.2 钢筋混凝土结构通廊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承结构应无明显歪扭、倾斜,构件连接应无明显裂缝、错动、腐蚀和其他破坏。
2 屋盖和底板应无明显变形、开裂、渗漏和钢筋锈蚀。
3 围护墙体应无明显开裂、位移或与主体结构脱开,砖砌体廊身应符合本标准第8.2.8条的要求。
4 大梁等承重构件应无明显裂缝或大面积剥落,钢筋应无外露和锈蚀。
5 结构构件应无其他损伤。
8.3.3 8度、9度时,框架式支承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横梁净跨度大于4倍截面高度时,横梁两端在长度为截面高度范围内宜设有加密的封闭箍筋,其间距不宜大于横梁截面高度1/4、纵向钢筋直径的6倍和150mm中的最小值。
2 当横梁净跨度不大于4倍截面高度时,横梁的全长均宜设有本条第1款要求的封闭箍筋。
3 当柱间设有填充墙时,A类和B类通廊的填充墙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3.0.13条和第3.0.14条的有关要求。
8.3.4 8度、9度时,通廊大梁(桁架)与其支承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钢筋混凝土大梁(桁架)端部与支承结构肩梁间,宜为焊接连接或螺栓连接。支承结构顶部预埋件的锚筋,8度时不宜小于4∮14,9度时不宜小于4∮16。
2 当本条第1款的连接为螺栓连接时,螺栓直径不宜小于M20。
3 钢筋混凝土大梁(桁架)端部不应支承于短柱支座上。
4 大跨度大梁(桁架)端部底面与支承结构顶面连接处,均应设有支座垫板。
5 通廊落地端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支墩的锚栓直径不宜小于M20。
8.3.5 通廊大梁(桁架)支承在建(构)筑物上时,宜为滑动或滚动等支座,并应有防止落梁的限位措施。
8.3.6 钢筋混凝土结构通廊的防震缝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8.1.4条的规定。
8.3.7 8度和9度时,混合支承或支架支承的重型通廊,在每个通廊单元中应设有钢筋混凝土四柱式框架支架。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8.3.8 当抗震措施符合本节第8.3.1~8.3.7条的要求时,下列钢筋混凝土结构通廊可不进行抗震承载能力验算,可直接判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1 露天式和半露天式通廊。
2 6度、7度和8度Ⅰ、Ⅱ类场地时,轻质材料围护墙和轻型屋面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通廊。
3 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时,廊身为钢筋混凝土桁架壁板合一式通廊。
4 6度、7度时,廊身为钢筋混凝土箱形结构的通廊。
8.3.9 下列通廊的结构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 属于本标准第8.2.9条混合支承结构通廊中的钢筋混凝土支架。
2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砖混结构通廊的钢筋混凝土支架。
3 7度~9度时,T形支架等横向稳定性差的钢筋混凝土支架。
4 8度和9度时,跨度大于24m的砖混结构通廊的桁架式跨间承重结构。
8.3 钢筋混凝土结构通廊
8.3.3 支承结构按框架结构的抗震措施进行抗震鉴定,如果不满足要求,应对框架横梁进行补强或在节间加设支撑。
8.3.4 大梁与支承结构的连接要求,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给出的。
8.3.5 防止落梁的措施包括应有足够的支承长度,在支承边设置限制过大位移的挡板等。
8.3.6 通廊与其相邻建(构)筑物之间未设防震缝,或设缝宽度不满足要求时,两者会因碰撞而导致廊端撞坏、支架断裂,建(构)筑物会产生严重震害,因此抗震鉴定时对防震缝间距须予以重视。
8.3.8 本条规定了某些钢筋混凝土结构通廊在地震中的震害均较轻微,可不作抗震承载力验算,但本节规定的各项抗震措施仍须满足要求。
8.3.9 本条规定的需要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通廊的范围,是根据震害经验和抗震分析结果给出的。跨度大于24m的跨间承重结构,须验算其竖向抗震承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