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1 本节适用于机力通风钢筋混凝土冷却塔的抗震鉴定。
16.2.2 机力通风冷却塔的抗震措施鉴定,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冷却塔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18。
2 冷却塔不应有严重倾斜,塔高不超过20m时倾斜率不应大于0.8%。
3 框架梁柱的表面不应有严重的腐蚀、剥落,钢筋应无外露、锈蚀。
4 围护墙、隔风板及风筒为预制构件时,应与框架连接牢固,不应有局部脱开或破损。
5 砖砌体填充墙,A类、B类冷却塔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3.0.13和3.0.14条的规定。
16.2.3 A、B类机力通风冷却塔框架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6章有关A、B类框架结构的要求;B类塔框架的抗震等级,6度、7度时可按三级采用,8度、9度时可按二级采用。
16.2.4 8度和9度时,集水器、淋水填料、格栅与梁之间应有可靠连接;如为浮搁或已松动时,宜采取加固措施。
16.2.5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不符合本标准第16.2.1~16.2.4条抗震措施要求的机力通风冷却塔,应按本标准第6章有关B类框架结构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不满足抗震要求时,应采取加固等措施。
16.2 机力通风冷却塔
16.2.1 机力通风冷却塔主要是指以钢筋混凝土框架为主体结构的机械强制通风冷却塔。
16.2.2 根据机力通风冷却塔的工作环境,提出其抗震鉴定时的主要检查内容。
16.2.3 钢筋混凝土框架是机力通风冷却塔的主要结构,其抗震鉴定可按本标准第六章钢筋混凝土框架的规定执行。但对B类冷却塔框架结构的抗震等级,本条作了简化规定,即6度、7度时为三级,8度、9度时为二级。
16.2.5 本条规定仅对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以及不符合抗震措施要求的机力通风冷却塔,要求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验算方法可参照第6章B类框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