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Standard for seismic appraisal of special structures
GB 50117-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2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17-2014,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 117-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5月16日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的要求,由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国家标准《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 117-88进行修订而成的。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通过调查总结抗震鉴定经验和国内外地震破坏实例,作了专题研究和计算分析,吸收近年来的工程实践经验,并在全国范围内征求了有关设计、勘察、科研、教学等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经多次讨论、修改并作了经济分析,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22章和6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场地、地基和基础,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钢框排架结构,通廊,筒仓,容器和塔型设备基础结构,支架及构架,锅炉钢结构,井塔、井架,电视塔,冷却塔,炉窑结构基础,高炉系统结构,浓缩池、沉淀池、蓄水池,尾矿坝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 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等国家现行标准相协调并作了相应修订。
2 增加了钢筋混凝土和钢框排架结构、电视塔,通信钢塔桅结构,索道支架、变电构架、尾矿坝等构筑物。
3 按后续使用年限分为不超过30年,30年以上50年以内和50年三个档次,按A、B、C类分别进行抗震鉴定。
4 完善和修订了各类构筑物的抗震验算和抗震构造措施。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邮编:100088,Email:GB 50117@Sohu.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
北京远达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国家工业建构筑物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工业建筑诊断与改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首钢总公司
厦门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永录 侯忠良 耿树江 马天鹏 王建文 王新培 石建光 朱丽华 孙恒志 李晓东 张文革 辛鸿博 金立赞 姚友成 席向东 姜迎秋 段威阳 黄左坚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高小旺 马永欣 马绅 朱小芸 朱金铨 李志明 宋波 张明 张家启 杜肇民 崔元瑞 端木祥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 50117-2014,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5月16日以第42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 117-8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因标准中增加了电视塔、索道支架、通信塔桅结构等民用构筑物,标准名称改为《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参编单位是冶金工业部长沙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重庆钢铁设计研究院、鞍山焦化耐火材料设计研究院、包头冶金建筑研究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部沈阳煤矿设计研究院、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第一设计研究院和设计研究总院、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洛阳设计研究院、中国武汉化工工程公司、化学工业部第三设计院、山西省冶金设计院、国家建材局山东水泥设计院,主要起草人是吴良玖、王福田、刘惠珊、乔太平、马英儒、孙珂权、杨友义、费志良、刘鸿运、陈幼田、谢福缉、刘大晖、金菡、周善文、边振甲、陈俊、章连钧、兰聚荣、俞志强、梁若林、毕家竹、王绍华、袁文度、但泽义、韩加谷等。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