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砌体结构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和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使用功能要求和重要性程度确定,并应符合《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的有关规定。 1.3.2 对一般砌体房屋可按设计使用年限50年和安全等级二级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