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本章适用于镇(乡)村砌体房屋的层数为一、二层,采用木或预制预应力或非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圆孔板(以下简称预制混凝土板)做楼、屋盖的一般民用房屋。对镇村中三层及以上的砌体房屋,其抗震设计应符合本措施第七章的规定。
注:楼、屋盖也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
10.1.2 镇村砌体结构房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的体形宜简单、规整;纵横承重墙(抗震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在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在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2 二层房屋的楼层不应错层;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尽端和转角处,且不应设置插入墙体内踏步板的悬挑楼梯;
3 当设防烈度为8、9度时不应采用硬山搁檩屋盖。
10.1.3 选择建筑场地时,宜避开不利地段,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房屋。
10.1.4 房屋基础的材料可采用实心砖、石、灰土或三合土等。当基础设置在淤泥、可液化土层或严重不均匀土层上时,应采用垫层换填方法处理地基。
10.1.5 房屋基础的埋置深度除岩石地基外,不宜小于500mm,并应满足防冻要求。
10.1.6 房屋结构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不应低于MU15;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简称小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5;
2 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不应低于M2.5;小砌块不应低于Mb5;
3 梁、板、柱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小砌块砌体的灌孔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b20;
4 钢筋宜采用HPB300、HRB335和HRB400热轧钢筋。不应使用锈蚀严重的钢筋或从旧房屋构件中拆除出来的旧钢筋;
5 木构件应选用干燥、纹理直、节疤少的木材;
6 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无剥落和无裂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