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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砌体结构)2009年版

    • 发布日期: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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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应根据砌体结构体系、砌体房屋的结构特点、建筑功能要求、地域、场地、地基情况和施工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合的基础类别和形式。
    1.5.2 多层砌体房屋,当无地下室、地基较好、荷载不大时,宜优先选用墙下无筋扩展基础或独立柱基础。当基础宽度较大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当地基较差且较均匀时,则宜采用筏板基础。按抗震设防的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抗震墙应采用条形基础、筏基或桩基。
    1.5.3 高层配筋砌块剪力墙房屋
        1 当无防地下水要求,不论有无地下室,当地基较好时,宜优先选用交叉条形基础;
        2 当有防地下水要求,可选用筏板基础或箱形基础;
        3 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当需作停车库、机房等较大空间时,也可采用筏板基础(在较高烈度如8度时,筏板柱距、板厚及抗侧力构件应符合有关规定);
        4 有地下室的单独基础,基础底面至地下室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1m;
        5 不论选用何种基础,均应对地下室的外墙承载力进行验算。
    1.5.4 不应在一个建筑结构单元选用不同的基础形式。
    1.5.5 基础的设计原则和构造措施要求参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结构(地基与基础)分册。

    关键词: 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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