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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体消防系统选用、安装与建筑灭火器配置 07S207

    • 发布日期: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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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灭火剂的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
    11.2 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入口外侧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11.3 气体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机械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标志与措施。
    11.4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按建筑物(栋)、储瓶间或楼层为单元配置两套空气呼吸器。
    12.1.1 防护区维护结构、门窗、吊顶的耐火极限及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泄压口的设置位置等要求详见总说明第7条。
    12.1.2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12.1.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12.1.4 灭火剂喷放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12.1.5 储瓶间或装置设备间的设置位置、建筑耐火等级等要求详见总说明第9.1.3。其平面尺寸及净空高度应能满足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布置要求。
    12.1.6 储瓶间或装置设备间的门应向外开启。
    12.1.7 储瓶间或装置设备间的地面承载能力应能满足灭火剂储存装置及其他附属设备的荷载要求。
    12.1.8 柜式(无管网)预制灭火装置,其设置部位的地面承载能力应能满足装置的荷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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