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12.3.2 气体灭火系统的供电电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2.3.3 防护区的疏散通道及出□,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12.3.4 储瓶间或装置设备间内应设应急照明。
12.3.5 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灭火剂输送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12.3.6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项目,应将各防护区气体灭火控制系统的火灾报警、系统动作、手动与自动转换、系统或设备故障等信号传送给消防控制室。条件许可时,宜优先选择将火灾自动报警灭火控制器设置在消防控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