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5.1.1 固体表面火灾。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还可用于扑救棉毛、织物、纸张等部分可燃固体深位火灾。
5.1.2 液体火灾。二氧化碳、三氟甲烷还可用于扑救石蜡、沥青等可熔化的固体火灾。
5.1.3 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5.1.4 电气火灾。
5.2 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5.2.1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5.2.2 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5.2.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氧化物火灾。
5.2.4 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2.5 七氟丙烷、IG-541、三氟甲烷、IG-100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5.3 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的适用场所与不适用场所详见本图集“注氮控氧防火系统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