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IG-100灭火剂的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
2.2 IG-100灭火时的抑制时间不应小于10min。
2.3 IG-100系统灭火剂设计用量计算
2.3.1 IG-100系统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根据与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及防护区净容积经计算确定。
2.3.2 防护区IG-100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W——全淹没灭火设计用量或墮化设计用量(kg);
K——防护区海拔高度修正系数(见总说明第8.8.5表中数值);
V——防护区净容积(m3);
S——IG-l00灭火剂在101kPa大气压和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下的蒸汽比容(m3/kg);
T——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
C——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
2.3.3 用于扑救A、B、C、E类火灾的IG-100气体灭火系统最小灭火设计浓度可按下表采用:
IG-l00的最小灭火设计浓度
2.3.4 防护区内最高环境温度下的最大灭火浓度:对于经常有人工作的防护区不应超过IG-100的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43%;对于经常无人工作的防护区,或平时虽有人工作但能确保系统喷放前人员能全部撤离的防护区不应超过IG-100的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52%。
2.3.5 对有爆炸危险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浓度,最小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该防护区可燃物质惰化浓度的1.1倍。部分可燃物的最小惰化设计浓度可按下表采用:
IG-l00的惰化浓度和最小惰化设计浓度
2.3.6 当防护区内存在有多种可燃物时,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者确定。
2.3.7 IG-100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与系统中喷放后的剩余量之和。系统喷放后的剩余量一般可按设计用量的2%估算。
2.3.8 组合分配系统的IG-100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2.3.9 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IG-l00系统灭火剂用量可按本图集IG-100气体灭火系统说明表中IG-l00的淹没系数乘以防护区净容积,再除以IG-l00的蒸汽比容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