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或隋化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8.2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8.3 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8.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七氟丙烷、IG-541、三氟甲烷、IG-100灭火系统的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一个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二氧化碳灭火剂应有备用量,且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气体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h(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为48h)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时,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8.5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8.6 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8.7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8.8 气体消防系统的设计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或地方)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8.8.1 七氟丙烷、IG-541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灭火剂设计喷放时间、灭火浸渍时间的确定及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系统灭火剂储存量、灭火剂输送管网和防护区泄压口面积的设计计算应符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的相关规定。七氟丙烷灭火系统设计计算举例参见其第3.3.16条文说明;IG-541灭火系统设计计算举例参见其第3.4.8条文说明。
8.8.2 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灭火剂设计喷放时间,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固体深位火灾的抑制时间的确定及灭火设计用量、系统灭火剂储存量、灭火剂输送管网和防护区泄压□面积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的相关规定。系统设计计算举例参见其相关条文说明。
8.8.3 三氟甲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灭火剂设计喷放时间、灭火浸渍时间的确定及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系统灭火剂储存量、灭火剂输送管网和防护区泄压口面积的设计计算详见本图集“三氟甲烷灭火系统说明”。
8.8.4 IG-100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灭火剂设计喷放时间、灭火抑制时间的确定及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系统灭火储存量、灭火剂输送管网和防护区泄压口面积的设计计算详见本图集“IG-100气体灭火系统说明”。
8.8.5 七氟丙烷、IG-541、三氟甲烷、IG-100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计算公式中的海拔高度修正系数(K)可按下表数值采用:
8.8.6 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的设计计算与装置选型详见本图集“注氮控氧防火系统”部分,并符合《注氮控氧防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189:2005的有关规定。
9.1.1 有管网气体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和集流管等组成。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应采用高压软管挠性连接。储存容器和集流管应采用支架(储瓶架)固定。
9.1.2 柜式(无管网)预制气体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等组成。
9.1.3 有管网气体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储瓶间或装置设备间内。二氧化碳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保护对象附近固定的安全围栏内。储瓶间或装置设备间宜靠近防护区布置,并符合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有关规定,且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
储瓶间的环境温度,详见本图集总说明“气体灭火系统技术性能表”。
9.1.4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避免阳光照射。操作面距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9.1.5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装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9.1.6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但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各管网上喷嘴流量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