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6.1.2 工程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设计或更换材料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并应有设计变更手续。
6.1.3 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3、《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有关规定。
6.1.4 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安装调试不应降低原系统及设备的安全性能。
条文说明
6.1 一般规定
6.1.1 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预期的节能效果。
6.1.2 施工中如需要修改原设计方案,应有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的正规手续。
6.1.3 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施工验收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3、《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外,还应符合《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要求。当所采用的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相应的企业标准。
6.1.4 如为防止锅炉和换热器安装调试期间发生汽化,应有安全流量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