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有密封要求的防火窗,其窗框密封槽内镶嵌的防火密封件应牢固、完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5.4.2 钢质防火窗窗框内应充填水泥砂浆。窗框与墙体应用预埋钢件或膨胀螺栓等连接牢固,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6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施工文件检查;尺量检查。
5.4.3 活动式防火窗窗扇启闭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说明书要求,并应位置明显,便于操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手动试验。
5.4.4 活动式防火窗应装配火灾时能控制窗扇自动关闭的温控释放装置。温控释放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说明书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按设计图纸、施工文件检查。
条文说明
5.4 防火窗安装
5.4.1 防火窗也是建筑物防火分隔的主要措施之一,通常安装在防火墙上,对防止烟、火的扩散和蔓延,减少火灾损失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有密封要求的防火窗,窗框密封槽内的防火密封件要安装到位。
5.4.3 按照相关标准规定,活动式防火窗应安装手动控制装置和自动控制装置,并保证窗扇启闭灵活,在火灾时完全关闭,起到防烟阻火作用。
6.1.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功能调试,当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功能调试应在有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合格后进行。功能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
6.1.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试前应具有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技术资料和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及调试必需的其他资料。
2 调试前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调试内容和调试方法,制订调试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批准。
3 调试人员应根据批准的调试方案按程序进行调试。
6.1.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功能调试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1-4填写调试过程检查记录。施工单位应在调试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申请验收。
条文说明
6.1 一般规定
6.1.1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功能调试的前提条件和与工程相关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的前后顺序。
6.1.2 本条明确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功能调试须遵循的有关规定:应具备本规范第3章中要求的技术资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及调试必需的相关资料;要根据调试内容和调试方法制定调试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批准;调试人员应根据批准的方案按程序进行调试。
6.1.3 本条明确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功能调试所需填写的质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