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防火窗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是否与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设计要求相符。
4.4.2 每樘防火窗均应在其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并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产品生产日期或生产编号、出厂日期、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4.3 防火窗表面应平整、光洁,并应无明显凹痕或机械损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条文说明
4.4 防火窗检验
4.4.1 本条规定了防火窗要有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如质量认证证书及型式检验报告等,并要查看其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性能与有效证明文件和设计要求是否相符。防火窗是否能够达到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是防火窗能否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的保障,所以确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4.4.2 本条规定了防火窗在其明显部位要设有产品标牌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产品标识,并要查看标牌是否牢固,内容是否清晰。
4.4.3 本条规定了对防火窗及配件要进行外观检查,其原因与第4.2.3条相同。
5.1.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安装,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5.1.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安装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应由监理单位监督。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5.1.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安装过程的检查,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1-2填写安装过程检查记录,按表C.0.1-3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查合格后,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再进行调试。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规定施工单位要按照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安装,以保证工程质量。
5.1.2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在施工安装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其施工质量,如每道工序结束后的检查,隐蔽工程的验收等,并明确了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质量控制过程中的责任。
质量控制是必须严格把关的环节,如果每道工序的质量没有保障,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也就无法达到功能目标了。尤其是这一环节还涉及隐蔽工程,假如此时没有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将为今后的使用埋下极大的隐患。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保证安全功能的实现,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5.1.3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在施工安装过程中需要填写的质量检查记录,以确保整个安装过程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