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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图示 15K606(最新修订版)

    • 发布日期: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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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图示】。 4.1.2图示 第4.1.2条〖注释〗     本条文强调在同一个防烟分区内不应同时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和机械排烟方式,主要是考虑到两种方式相互之间对气流的干扰,影响排烟效果。尤其是在机械排烟动作后,自然排烟口还可能会变成进风口,使其失去排烟作用。防烟分区2中自然排烟方式和机械排烟方式并存,因而是错误的。 4.1.3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图示1】。     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图示2】。     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图示3】,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图示4】。     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4.1.3图示1
    4.1.3图示2 〖注释〗 1. 对于无回廊的中庭,与中庭相连的使用房间空间应优先采用机械排烟方式,强化排烟措施。 2.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 4.1.3图示3 〖注释〗     对于商业建筑中有回廊的中庭,即使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回廊也应设置排烟设施。 4.1.3图示4 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m²的丙类厂房(仓库)【图示1】;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图示2】;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图示3】;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图示4】;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图示5】。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4.1.4图示1a
    4.1.4图示1b 注:对于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地上单层丙类厂房(仓库)建筑应在其屋顶设置固定窗。 4.1.4图示2
    4.1.4图示3
    4.1.4图示4
    4.1.4图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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