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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图示 15K606(最新修订版)

    • 发布日期: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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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图示1】。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图示2】。
    4.2.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4.2.1图示1a 4.2.1图示1b 第4.2.1条〖注释〗     设置挡烟垂壁(垂帘)是划分防烟分区的主要措施。挡烟垂壁(垂帘)所需高度应根据室内空间所需的清晰高度以及排烟口位置、面积和排烟量等因素确定。   4.2.1图示1c
    4.2.1图示1d
    4.2.1图示1e
    4.2.1图示1f 〖注释〗     储烟仓的厚度应根据本标准第4.6.2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500mm。 4.2.1图示2 4.2.3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图示】。 4.2.3图示a
    4.2.3图示b 4.2.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图示1】,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图示2】。 表4.2.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 注:1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图示3】。        2 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相关规定【图示4】。 4.2.4图示1a
    4.2.4图示1b
    4.2.4图示1c 〖注释〗     不具有对流条件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不大于2000m²;     2. 排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不大于60m,如本图所示;     3. 补风口的设置位置、排烟口与补风口的面积应满足本标准的计算要求。 4.2.4图示1d 〖注释〗     具有对流条件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场所采用自然对流排烟的方式;     2. 排烟窗应设在防烟分区两个短边外墙面的同一高度位置上,且应均匀布置,如上图所示;窗的下缘应在室内2/3高度以上,且应在储烟仓内;     3. 房间补风口应设置在室内1/2高度以下,且不高于10m;     4. 排烟窗与补风口的面积应满足本标准第4.6.15条的计算要求。 4.2.4图示2 〖注释〗     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除应符合本图集第75页表4.2.4规定外,尚应不大于空间净高的8倍。 4.2.4图示3a
    〖注释〗     1. 本页图示是针对宽度不大于2.5m走道的。     2. 4.2.4图示3a所示L形内走道自然排烟口布置应注意:L2+L3≤60m。
        3. 4.2.4图示3b所示L形内走道机械排烟口布置应注意:L1≥1.5m;L2≤30m;L5≤30m;且L2+L3+L4+L5≤60m;如L2+L3+L4+L5>60m,应加设挡烟垂壁,将走道划分为两个防烟分区。     4 当走道宽度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最大允许长度L应按本图集第75页表4.2.4规定取值。 4.2.4图示4
    表4.2.4 汽车库的排烟量 〖注释〗 1. 本页内容摘自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停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2. 汽车库、停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本页表4.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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