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图示1】。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图示2】。
4.2.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第4.2.1条〖注释〗
设置挡烟垂壁(垂帘)是划分防烟分区的主要措施。挡烟垂壁(垂帘)所需高度应根据室内空间所需的清晰高度以及排烟口位置、面积和排烟量等因素确定。

〖注释〗
储烟仓的厚度应根据本标准第4.6.2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500mm。

4.2.3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图示】。

4.2.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图示1】,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图示2】。

注:1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图示3】。
2 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相关规定【图示4】。

〖注释〗
不具有对流条件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不大于2000m²;
2. 排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不大于60m,如本图所示;
3. 补风口的设置位置、排烟口与补风口的面积应满足本标准的计算要求。

〖注释〗
具有对流条件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场所采用自然对流排烟的方式;
2. 排烟窗应设在防烟分区两个短边外墙面的同一高度位置上,且应均匀布置,如上图所示;窗的下缘应在室内2/3高度以上,且应在储烟仓内;
3. 房间补风口应设置在室内1/2高度以下,且不高于10m;
4. 排烟窗与补风口的面积应满足本标准第4.6.15条的计算要求。

〖注释〗
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除应符合本图集第75页表4.2.4规定外,尚应不大于空间净高的8倍。

〖注释〗
1. 本页图示是针对宽度不大于2.5m走道的。
2. 4.2.4图示3a所示L形内走道自然排烟口布置应注意:L
2+L
3≤60m。
3. 4.2.4图示3b所示L形内走道机械排烟口布置应注意:L
1≥1.5m;L
2≤30m;L
5≤30m;且L
2+L
3+L
4+L
5≤60m;如L
2+L
3+L
4+L
5>60m,应加设挡烟垂壁,将走道划分为两个防烟分区。
4 当走道宽度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最大允许长度L应按本图集第75页表4.2.4规定取值。

〖注释〗
1. 本页内容摘自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停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2. 汽车库、停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本页表4.2.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