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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图示 15K606(最新修订版)

    • 发布日期: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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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图示】。
    4.4.1图示 4.4.2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图示】。 4.4.2图示 〖注释〗 1. 条文的制定:     本条文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防止排烟系统担负楼层数太多或竖向高度过高,不利于烟气的及时排除,且一旦系统出现故障,容易造成大面积失控,对建筑整体安全构成威胁。 2. 设计要点 2.1 竖向分段最好是结合设备层、避难层的布置设定,为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应尽量滅少一个排烟系统服务的楼层数。 2.2 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口)应呈关闭状态。 2.3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顶部,室外排烟口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
    4.4.3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图示】,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4.4.3图示 风口控制要求:     1. 密闭性能好的电动风阀:平时常开,火灾时电动关闭;     2. 常闭排烟口:平时常闭,火灾需排烟时快速打开。 第4.4.3条〖注释〗 1. 条文的制定:     在实际工程中,通风、空调系统的风口一般都是常开风口,为了确保排烟量,当按防烟分区进行排烟时,只有着火处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开启排烟,其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当通风、空调系统与排烟系统合用时,每个风口上都需安装自动控制阀,或在相关的风管上安装自动控制阀(如4.4.3图示),才能满足排烟的要求;同时通风、空调系统与消防排烟系统合用,系统的漏风量大、风阀的控制复杂。因此,本标准优先推荐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分开设置。但对某些工程、因建筑条件限制,通风、空调系统与排烟系统合用同一系统时,在控制方面必须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避免系统误动作。系统中的风口、阀门、风管和风机等都应符合防火要求,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2. 设计要点 2.1 用于消防排烟的风机应能满足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 2.2 系统风量应满足消防排烟的排烟量。 2.3 系统上的柔性接管必须为不燃材料,同时一定要满足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能够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的要求。 2.4 火灾时的烟气不应通过通风、空调系统中的过滤器、加热器等设备。 2.5 密闭性能好的电动风阀应根据控制要求,自动动作。 2.6 应加厚钢制风管的钢板厚度,风管的消声器、保温材料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4.4.4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图示】,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3款的规定。 4.4.4图示 〖注释〗     排烟风机的烟气排出口距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的规定,参见本图集第40页、第41页。 4.4.5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5款的规定,且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图示1】。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图示2】;     2 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图示3】;     3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图示4】。 4.4.5图示1
    4.4.5图示2
    4.4.5图示3
    4.4.5图示4 〖注释〗 1. 条文的制定:     排烟管道作为排烟系统的组成部分,与排烟风机一样,应有一定的耐温要求。通常排烟管道上不设软接管,但对于排风兼排烟的系统而言,由于要兼顾平时排风对周边环境的减振减噪要求,排烟风机与管道间需设软接管。为提高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标准规定软接管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2. 设计要点 2.1 设于排风兼排烟系统上的软接管必须为不燃性材料,同时一定要满足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能够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的要求。 2.2 对于排风兼排烟系统中装设的消声器,其消声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4.4.6 排烟风机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4.4.7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图示;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4.4.7图示a
    4.4.7图示b
    〖注释〗 1. 条文的制定     为保证火灾时排烟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本条文对风管的制作材料、风速以及风管的板材厚度等做出了强制性规定。 2. 设计要点 2.1 排烟管道无论是什么材质,都必须是不燃材料制作的。金属风管的板材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 2.2 非金属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2.3 排烟风管应按中压系统风管的规定,进行强度和严密性检验。 4.4.8 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2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图示1】。     3 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4 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图示2】。 4.4.8图示1a
    4.4.8图示1b
    4.4.8图示2 4.4.9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图示】。 4.4.9图示 〖注释〗     为了防止排烟管道本身的高温引燃吊顶中的可燃物,本条文规定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风管与可燃物或难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间隙,即不小于150mm的距离;或应采取隔热措施,并保证在排烟时,隔热层外表面温度不大于80℃。     举例:以不燃的玻璃棉卷材作为隔热材料为例。计算环境温度35℃,烟气温度280℃,表面放热系数8.141W/(m²・K),隔热层外表面温度按80℃计算。     隔热层厚度按表面温度法计算,结果如下:     δ=34.5mm
    4.4.10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图示】:     1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 排烟风机入口处;     4 穿越防火分区处。 4.4.11 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4.10图示a
    4.4.10图示b 4.4.12 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 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图示1】。除本标准第4.4.13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2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图示2】,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图示3】。     3 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m²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计算。     4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图示4】。     5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图示5】。     6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1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图示6】。     7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图示6】。 4.4.12图示1
    4.4.12图示2
    4.4.12图示3
    4.4.12图示4 〖注释〗     对排烟口设置高度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及时将积聚在吊顶下的烟气排除,防止排烟口吸入过多的冷空气。 4.4.12图示5a
    4.4.12图示5b
    4.4.12图示6a
    4.4.12图示6b 〖注释〗     本条款规定每个排烟口的最大排烟量不得大于标准第4.6.14条规定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其原因是当排烟口风量大于Vmax时,排烟口下的烟气层会被破坏,室内无烟空气会被“卷吸”与烟气一同排出,导致有效排烟量减少。 4.4.13 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2 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图示1】;     3 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孔洞应均匀布置【图示2】。 4.4.13图示1
    4.4.13图示2 4.4.14 按本标准第4.1.4条规定需要设置固定窗时,固定窗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     2 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图示】。 4.4.14图示a
    4.4.14图示b 〖注释〗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 4.4.14图示d 〖注释〗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
    4.4.15 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图示】:     1 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2 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m²,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3 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4 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4.15图示 〖注释〗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 4.4.16 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图示】。 4.4.16图示a
    4.4.16图示b 4.4.17 除洁净厂房外,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0m²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固定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图示1】;     2 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图示2】; 注: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4.4.17图示1a
    4.4.17图示1b
    4.4.17图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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