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4.3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图示】,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4.4.10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图示】: 1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 排烟风机入口处; 4 穿越防火分区处。 4.4.11 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4.15 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图示】: 1 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2 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m²,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3 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4 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