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第3.1.2条〖注释〗
1. 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建筑物发生火灾时,疏散楼梯间是建筑物内部人员疏散的通道,而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等是消防队员进行火灾扑救的起始场所。因此火灾发生时首要的就是控制烟气进入上述安全区域。
对于高度较高的建筑,其自然通风效果受建筑本身的密闭性以及自然环境中的风向、风压的影响较大,难以保证防烟效果,因此需要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将室外新鲜空气输送到疏散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以阻止烟气向这些安全区域蔓延。
2. 设计要点
机械加压送风应满足走廊—前室—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3.1.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图示1】;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² ,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²【图示2】。

〖注释〗
3.1.3图示2c中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不宜合用,合用时,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8条第4款的规定。
2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图示3】;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注释〗
本条文之所以要求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其目的是为了形成有效阻隔烟气的风幕;而将风口设在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是为了形成正面阻挡烟气侵入前室的效应。
3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

3.1.4 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图示】。

3.1.5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图示1】;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图示2】。
3 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图示3】。

〖注释〗
3.1.5图示3中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不宜合用,合用时,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8条第4款的规定。
3.1.6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图示1】,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图示2】。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图示3】。

〖注释〗
1. 封闭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1.1 当地下仅为一层,且地下最底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10m,当其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1.2m²的可开启外窗。
1.2 封闭楼梯间地上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不小于2.0m²,并应保证该楼梯间最高部位设有有效面积不小于1.0m²的可开启外窗、百叶窗或开口。
2. 当封闭楼梯间不具备上述自然通风条件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进行防烟。

3.1.7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规定。
3.1.8 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9 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图示1】,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 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图示2】;
2 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图示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