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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2006

    • 发布日期: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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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1 低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上喷射的泡沫产生器应根据产生器类型安装,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  水溶性液体储罐内泡沫溜槽的安装应沿罐壁内侧螺旋下降到距罐底 1.0~1.5m处,溜槽与罐底平面夹角宜为30°~45°;泡沫降落槽应垂直安装,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降落槽高度的5‰,且不得超过30 mm ,坐标允许偏差为25 mm ,标高允许偏差为±20mm。      检查数量:按安装总数的10%,但不得少于 1 个。      检查方法:用拉线、吊线、量角器和尺量检查。      3  液下及半液下喷射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水平安装在防火堤外的泡沫混合液管道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  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进口侧设置的压力表接口应竖直安装;其出口侧设置的压力表、背压调节阀和泡沫取样口的安装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环境温度为0℃及以下的地区,背压调节阀和泡沫取样口上的控制阀应选用钢质阀门。      检查数量:按安装总数的10%抽查,且不得少于 1 个储罐的安装数量。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5 液下喷射泡沫产生器或泡沫导流罩沿罐周均匀布置时,其间距偏差不宜大于100mm。      检查数量:按间距总数的10%,且不得少于 1 个储罐的数量。      检查方法:用拉线和尺量检查。      6  外浮顶储罐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泡沫混合液支管应固定在支架上,泡沫喷射口T 型管应水平安装,伸入泡沫堰板后应向下倾斜角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安装总数的10%,且不得少于 1 个储罐的安装数量。      检查方法:用水平尺、量角器和尺量检查。      7  外浮顶储罐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或金属挡雨板的下部时,泡沫堰板的高度及与罐壁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储罐总数的10%检查,且不得少于 1 个储罐。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      8  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设置排水孔的数量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沿泡沫堰板周长均布,其间距偏差不宜大于20mm 。      检查数量:按排水孔总数的5 %检查,且不得少于 4 个孔。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      9  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高度及与罐壁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储罐总数的10%检查,且不得少于 1 个储罐。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      10 当一个储罐所需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并联安装时,应将其并列固定在支架上,且应符合本条第3 款和第4 款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储罐总数的10%抽查,且不得少于 1 个储罐。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1  半液下泡沫喷射装置应整体安装在泡沫管道进入储罐处设置的钢质明杆闸阀与止回阀之间的水平管道上,并应采用扩张器(伸缩器)或金属软管与止回阀连接,安装时不应拆卸和损坏密封膜及其附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6.2 中倍数泡沫发生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时不得损坏或随意拆卸附件。      检查数量:按安装总数的10%抽查,且不得少于 1 个储罐或保护区的安装数量。      检查方法:用拉线和尺量、观察检查。  5.6.3 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拉线和尺量检查。      2  距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进气端小于或等于 0.3m处不应有遮挡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3  在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发泡网前小于或等于 1.0m 处,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放的障碍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4  高倍数泡沫发生器应整体安装,不得拆卸,并应牢固固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6.4 泡沫喷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喷头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检查系统试压、冲洗记录。      2  泡沫喷头的安装应牢固、规整,安装时不得拆卸或损坏其喷头上的附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  顶部安装的泡沫喷头应安装在被保护物的上部,其坐标的允许偏差,室外安装为15mm ,室内安装为 10mm ;标高的允许偏差,室外安装为±15mm,室内安装为 ±10mm。      检查数量:按安装总数的 10%,且不得少于 4 只,即支管两侧的分支管的始端及末端各1 只。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      4  侧向安装的泡沫喷头应安装在被保护物的侧面并应对准被保护物体,其距离允许偏差为20mm 。      检查数量:按安装总数的10%抽查,且不得少于 4 只。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      5  地下安装的泡沫喷头应安装在被保护物的下方,并应在地面以下;在未喷射泡沫时,其顶部应低于地面10 ~15mm 。      检查数量:按安装总数的10%抽查,且不得少于 4 只。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  5.6.5 固定式泡沫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泡沫炮的立管应垂直安装,炮口应朝向防护区,并不应有影响泡沫喷射的障碍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  安装在炮塔或支架上泡沫炮应牢固固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  电动泡沫炮的控制设备、电源线、控制线的规格、型号及设置位置、敷设方式、接线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安装总数10 %抽查,且不得少于 1 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5.6  泡沫产生装置的安装 

    5.6.1   原规范第 4.4.1 条的修改和补充。本条对低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安装作了规定。 1    原规范第 4.4.1 条第 1 、2 款的合并。液上喷射泡沫产生器,有横式和立式两种类 型。横式泡沫产生器应水平安装在固定顶储罐罐壁的顶部或外浮顶储罐罐壁顶部的泡沫导流罩上。立式泡沫产生器应垂直安装在固定顶储罐罐壁顶部或外浮顶储罐罐壁顶部的泡沫导流罩上。因为水平或垂直安装是由泡沫产生器的结构决定的,泡沫导流罩的作用在本规范第2.0.4 条的条文说明中已有叙述。      2  原规范第 4.4.1 条第3 款的补充。本款规定了泡沫溜槽或泡沫降落槽在水溶性液体储罐内安装时的要求。为了使泡沫溜槽接近液面和泡沫平缓向下流动,本款规定了泡沫溜槽距罐底1.0~1.5m和溜槽与罐底平面夹角为30°~45°。泡沫降落槽应垂直安装,并给出了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和坐标及标高允许偏差,其目的是要求严格一些,与有关标准的要求也是一致的,安装缓冲装置的意义,在本规范第2.0.5、2.0.6 条的条文说明中已分别作了叙述。      3   原规范第 4.4.1 条第 4 款的补充。本款规定液下和半液下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设在防火堤外,并应水平安装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这是由产品的结构决定的,其安装位置和高度及与其他阀门的前后顺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半液下泡沫喷射装置在我国还没有产品,国外已采用。      4   新增条文。本款对高背压泡沫产生器进、出口压力表接口,背压调节阀和泡沫取样口的安装要求及对阀门的要求作了规定。      5   新增条文。本款规定了液上喷射泡沫产生器或泡沫导流罩沿罐周均匀布置时,其间距偏差不宜大于100 mm。目的是让泡沫产生器等距离喷射,使泡沫均匀分布在液面上,并以最短的时间合拢,缩短灭火时间。      6   新增条文。本款对外浮顶储罐泡沫喷射口设在浮顶上时的安装要求,目的是使泡沫分布均匀,封闭液面快、泡沫流失少、灭火速度快。      7~9  新增条文。此三款是对外浮顶储罐和单、双盘内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高度及与罐壁的间距、排水孔的数量和尺寸要求作了规定。因为它直接影响泡沫液的需要量和灭火速度。      10  新增条文。本款对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并联安装作了规定。      11  新增条文。本款对半液下泡沫喷射装置的安装作了规定。  5.6.2   原规范第 4.4.2 条。本条对中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安装作了规定。      中倍数泡沫产生器也是安装在固定顶储罐罐壁的顶部,其安装位置及尺寸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系统的施工质量,所以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另外,它的体积和重量也较大,安装时容易损坏附件,如百叶窗式的盖,这样会影响进空气,所以本条作了规定。  5.6.3   原规范第 4.4.3 条的补充。本条对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安装作了规定。      1   新增条文。本款对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和安装作了应符合设计要求的规定。实际上主要体现在安装位置和高度上,因为安装位置影响泡沫分布,安装高度影响泡沫的推进速度,直接影响灭火。      2~4  原规范第 4.4.3 条1 ~3 款。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是由动力驱动风叶转动鼓风,,使大量的气流由进气端进入产生器,故在距进气端的一定范围内不应有影响气流进入的遮挡物。进入喷嘴的泡沫混合液以雾状形式喷向发泡网,在其内表面形成一层液膜,被大量气流吹胀的泡沫群从发泡网喷出,故要求在发泡网前的一定范围内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放的障碍物。由于风叶由动力源驱动高速旋转,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固定不牢会产生振动和移位,故要求牢固地安装在建筑物、构筑物上。      另外,高倍数产生器体积和重量较大,安装时往往被拆开,易损坏零部件,所以本条要求不得拆卸。  5.6.4   原规范第 4.4.4 条1 ~6 款的修改。本条对泡沫喷头的安装要求作了规定。      1   原规范第 4.4.4 条第 1 、2 款的合并。泡沫喷头的规格、型号与选用的泡沫液的种类,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保护面积息息相关,切不可误装,一定要符合设计要求,而且泡沫喷头的安装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因为泡沫喷头的孔径较小,系统管道冲洗不干净,异物容易堵塞喷头,影响泡沫灭火效果。      2   原规范第 4.4.4 条第 3 款。泡沫喷头在安装时应牢固、规整,不得拆卸或损坏喷头上的附件,否则影响使用。      3   原规范第 4.4.4条第 4 款。顶部安装的泡沫喷头一定安装在被保护的上部垂直向下,其安装高度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和美国标准EFPA11 中,均对泡沫喷头的安装高度及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作了规定。本款给出了坐标及标高的允许偏差。      4   原规范第 4.4.4 条第 5 款。侧向安装的泡沫喷头应安装在被保护物的侧面对准保护物体,水平喷洒泡沫,并给出了距离允许偏差的范围,因为水平喷洒泡沫要考虑泡沫的射程,尤其是正偏差不要太大。      5  原规范第 4.4.4 条第6 款。地下安装的泡沫喷头应安装在被保护物的下方,地面以下,水平或垂直喷洒泡沫,如飞机库或汽车库。在未喷射泡沫时,其顶部应低于地面10~15mm ,若顶部高出地面,影响作业;若顶部低于地面很多,易积藏一些尘土和杂物,影响泡沫喷头喷洒泡沫。  5.6.5   原规范第 4.4.5。本条对固定式泡沫炮的安装作了规定。      1  原规范第4.4.5条第 1 款。规定此款的目的是避免泡沫无法到达防护区。安装位置和高度一定按设计要求进行。当设计无规定时,一般考虑到人的身高,便于操作和维护。      2   原规范第 4.4.5 条第 2 款。固定式泡沫炮的进口压力一般在 1.0 MPa 以上,流量也较大,其反作用很大,所以安装在炮塔或支架上的固定式泡沫炮应牢固固定。      3   原规范第 4.4.5 条第 3 款。电动泡沫炮可远距离操作,所以必须有控制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它们的规格、型号及设置位置、敷设方式、接线等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否则影响电动泡沫炮的正常操作。 6.1.1 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和与系统有关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合格后进行。 6.1.2 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3.0.5条所列技术资料和表A.0.1、表B.0.1和表B.0.2-1~表B.0.2-5、表B.0.3 等施工记录及调试必须的其他资料。 6.1.3 调试前施工单位应制订调试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批准。调试人员应根据批准的方案,按程序进行。 6.1.4 调试前应对系统进行检查,并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6.1.5 调试前应将需要临时安装在系统上经校验合格的仪器、仪表安装完毕,调试时所需的检查设备应准备齐全。 6.1.6 水源、动力源和泡沫液应满足系统调试要求,电气设备应具备与系统联动调试的条件。 6.1.7 系统调试合格后,应按本规范表B.0.2-6 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并应用清水冲洗后放空,复原系统。
    条文说明
    6.1 一般规定
      6.1.1 原规范第5.1.1 条。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调试的前提条件和与系统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的前后顺序。     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只有在整个系统已按照设计要求全部施工结束后,才可能全面、有效地进行各项目调试工作。与系统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及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合格,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对于泡沫喷淋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绝大部分是采用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的形式,因此,必须先把火灾自动报警和联动控制设备调试合格,才能与泡沫灭火系统进行连锁试验,以验证系统的可靠程度和系统各部分是否协调。另外,泡沫灭火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施工、调试单位有可能不是同一个单位,即使是同一个单位也是不同专业的人员,明确调试前后顺序有利于协调工作,也有利于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作了本条规定。     执行本条规定应注意的是:与系统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联动控制设备的调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 原规范第5.1.2 条。本条规定了调试前应具备的技术资料。     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是保证系统能正常工作的重要步骤,完成该项工作的重要条件是调试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应完整,方能使调试人员确认所采用的设备、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合格产品;是否按设计施工图和设计要求施工;安装质量如何,便于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以保证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6.1.3 原规范第5.1.3 条的补充。本条规定了调试工作应具有经批准的方案和调试应遵守 的原则。     系统的调试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非常强的工作,因此,要求调试前应制订调试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批准。另外,要做好调试人员的组织工作,做到职责明确,并应按照预先制订的调试方案和调试程序进行,这是保证系统调试成功的关键条件之一,因此本条作了规定。 6.1.4 原规范第5.1.4 条的修改和补充。本条规定了调试前应对系统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并应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其目的是为了确保系统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6.1.5 原规范第5.1.5 条。由于本章规定了调试时需要测定介质的工作压力,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及发泡倍数,因此,本条规定了调试前应将需要临时安装在系统上经校验合格的仪器、仪表安装完毕,如压力表、流量计等;调试时所需的检验设备应准备齐全,如手持折射仪;手持导电度测量仪;台秤(或天平、电子秤)、秒表、量杯和量桶等设备。 6.1.6 新增条文。水源、动力源和泡沫液是调试的基本保证,三者缺一不可。水源由水池、水罐或天然水源提供,无论哪种方式供水,其容量都应符合设计要求,调试时可先满足调试需要的用量。动力源主要是电源和备用动力,备用动力一般由内燃机泵和内燃 发电机,它们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运转正常。与之配套的电气设备已具备联动条件。泡沫液的调试用量是根据最不利点的储罐或保护区和调试方法,经计算得出,调试时应先满足,因此作了本条规定。 6.1.7 原规范第5.3.3 条的修改。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是属于施工过程检查的一部分,也是质量控制的内容,调试合格后应按本规范表B.0.2-6 记录,其目的在本规范第4.1.1 条的条文说明中已有叙述。然后用清水冲洗放空,防止设备和管道的腐蚀,最后将系统复原,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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