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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2006

    • 发布日期: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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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0.1 测量设备:   1 台秤1 台(或电子秤):量程50kg,精度20g。   2 泡沫产生装置:     1)PQ4 或PQ8 型泡沫枪1 支。     2)中倍数泡沫枪(手提式中倍数泡沫产生器)1 支。   3 量桶1 个:容积大于或等于20L(dm3)。   4 刮板1 个(由量筒尺寸确定)。 C.0.2 测量步骤:   1 用台秤测空桶的重量W1(kg)。   2 将量桶注满水后称得重量W2(kg)。   3 计算量桶的容积V=W2-W1。   注:1.水的密度按1 考虑,即1kg/dm3;1dm3=1L。   4 从泡沫混合液管道上的消火栓接出水带和PQ4 型或PQ8 型或中倍数泡沫枪,系统喷泡沫试验时打开泡沫消火栓,待泡沫枪的进口压力达到额定值,喷出泡沫10s 后,用量桶接满立即用刮板刮平,擦干外壁,此时称得重量为W(kg)(有条件可从低、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处接取泡沫)。   5 液下喷射泡沫,从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出口侧的泡沫取样口处,用量桶接满泡沫后,用刮板刮平,擦干外壁,称得重量为W(kg)。   6 泡沫喷淋系统可从最不利防护区的最不利点喷头处接取泡沫;固定式泡沫炮可从最不利点处的泡沫炮接取泡沫,操作方法按本条第4 款执行。 C.0.3 计算公式: 发泡倍数计算公式
      式中: N——发泡倍数;          W1——空桶的重量(kg);          W——接满泡沫后量桶的重量(kg);          V——量桶的容积(L 或dm3);          ρ——泡沫混合液的密度,按1kg/L 或1kg/dm3。 C.0.4 重复一次测量,取两次测量的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C.0.5 测量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倍数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宜大于或等于5 倍,对于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 倍,且不应大于4 倍。   2 中倍数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宜大于或等于21 倍。   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测量泡沫供给速率,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最小供给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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