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总则
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应首先满足本章要求,并按照第6、7、8章相应规定进行评价,否则不能声称符合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5.1.2 评价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a) 评价机构应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技术领域的消防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人员、设备等评价所需的资源条件,并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b) 评价人员应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技术领域具备相关专业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评价活动至少5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5.2 评价原则
5.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可以根据系统产品制造商、工程建设单位或系统管理单位的要求, 按照相应评价模式,选择全部或部分评价指标进行。
5.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5.2.3 评价机构应对接受评价的系统技术资料保密。
5.3 评价流程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评价流程见图
5.4 评价报告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的结果应写出报告,报告原则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被评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其组件)的产品信息/工程项目名称;
b) 委托要求/评价模式;
c) 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记录;
d) 评价结论;
e) 评价机构,评价人员,评价地点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