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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 GB/Z24978-2010

    • 发布日期: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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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产品评价指标体系
    6.1.1 产品评价指标应由评价委托方提出。
    6.1.2 产品评价指标可分为:
    a) 制造商宣称的、高于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或国家相关标准未规定的技术性能和指标;
    b) 特定应用场所要求系统或其组件应具有的特殊技术性能和指标。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流程 6.1.3  对系统或其组件进行产品评价,宜包括可靠性、环境适应性、兼容性、可维护性、可扩展性和易用性等一级评价指标:
    a) 可靠性是指被评对象在规定条件下和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靠性是指系统应具有可靠的信号采集和准确的辨识能力,具有可靠的信号传输能力,具有较强的故障自诊断能力以及系统主要设备应有充分的冗余备份能力。火灾探测器的可靠性包括火灾响应能力以及抑制误报能力。
    b) 环境适应性是指系统设备在其寿命周期内对各种不同环境(气候环境、机械环境、电磁环境 等)的适应能力,即在规定环境条件下稳定工作并实现其预定功能的能力。
    c) 兼容性是指系统组件之间的相互配套兼容能力。
    d) 可维护性是指系统维护保养的能力。主要包括自诊断能力、组件更换能力、主要设备独立部 件互换能力以及远程维护能力等。
    e) 可扩展性是指系统具有扩展的能力。主要表现为系统扩容能力以及系统扩展不影响已有设备运行的能力。
    f) 易用性是指系统易于操作、学习和方便使用的能力。
    6.2 产品评价要求
    评价委托方应提供规定数量的产品样品和相关技术资料。
    6.3 产品评价方法
    产品评价主要采用客观评价法,部分指标可以采用主观评价法,各评价指标对应的评价要求与方法由评价机构给出。
    6.4 产品评价结论
    提供产品达到或未达到各项委托评价指标的试验数据,并给出性能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可作为系统设备选型确定或调整的依据,并为设计评价提供参考。
    关键词: 消防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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