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评价方法分类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评价方法分为主观评价法和客观评价法。
5.1.2 评价主体条件
评价主体应具备如下条件:
a) 评价机构应为火灾自动报警技术领域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人员、设备等评价所需的资源条件,并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b) 评价人员应为具备相关消防工作经验的技术服务人员。参加评价活动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5.1.3 试验样品
对于需要提供试验样品的评价,试验前,应提供下列试验样品(探测器加底座):
a) 对于感烟火灾探测器或感温火灾探测器,提供7只样品;
b) 对于烟温复合火灾探测器,提供7只样品;
c) 对于烟温一氧化碳三复合火灾探测器,提供11只样品;
d) 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控制指示设备1台。
5.1.4 试验设备及环境
本评价试验方法中所用的试验设备应符合GB 4715-2005相关规定。有关试验环境条件、探测器安装、容差、试验前检查方面的要求应按照GB 4715-2005执行。
5.1.5 评分方法
5.1.5.1 得分按公式(1)进行计算。
5.1.5.2 评定等级与评分如下:
A级:(81〜100)分;B级:(61〜80)分;C级:(0〜60)分。
5.1.6 评价报告内容
对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性能评价的结果应写出报告,报告原则上应包括部分或全部如下内容:a) 被评价探测器的生产厂家、商标、型号、类型、出厂号和出厂日期;
b) 评价指标;
c) 被评价探测器的评价结果;
d) 评价结果的分析;
评价机构、评价人员、评价地点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