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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 GB22370-2008

    • 发布日期: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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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产品出厂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家用火灾安全系统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 功能试验;
    b) 绝缘电阻试验;
    c) 泄漏电流试验。
    制造商应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5年;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6.2.3 检验结果按GB12978的规定进行判定。

    关键词: 消防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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