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总则
组成家用火灾安全系统的各类设备,除A类家用火灾安全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警报器和D类家用火灾安全系统中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由有关标准另行定外,其他设备若要符合本标准,应首先满足本章相关要求,然后按第5章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的要求。
4.1.2 主要部件性能要求
4.1.2.1 基本要求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各类设备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同时应满足以下各有关要求。
4.1.2.2 指示灯
4.1.2.2.1 应以颜色标识,红色指示报警信号;黄色指示故障、屏蔽、回路自检等系统异常状态;绿色表示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工作正常。
4.1.2.2.2 指示灯应标注功能。
4.1.2.2.3 在5lx〜500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视角范围内,功能指示灯和电源指示灯应在3 m处清晰可见;其他指示灯应在0.8m处清晰可见。
4.1.2.2.4 采用闪动方式的指示灯(器)每次点亮时间应不小于0.25s.其启动信号指示灯(器)闪动频率应不小于1Hz故障指示灯(器)闪动频率应不小于0.2Hz。
4.1.2.2.5 用一个指示灯同时显示故障、屏蔽和自检三项功能时,故障指示应为闪亮,屏蔽和自检指示应为常亮。
4.1.2.3 字母(符)数字显示器
在5lx~500lx环境光条件下,显示字符音应在正前方22.5°视角内,0.8m可读。
4.1.2.4 熔断器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值一般应不大于最大工作电流2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大于6A时,熔断器额定电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处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4.1.2.5 接线端子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的标注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4.1.2.6 备用电源
4.1.2.6.1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为红色,负极为黑色或蓝色。
4.1.2.6.2 备用电源为可多次充放电的蓄电池时,在不超过生产厂商规定的极限放电情况下,应能将电池在24h内充至额定容量80%以上,再充48h后应能充满。
4.1.2.6.3 备用电源在低于过放保护电压时应发出电池欠压警告。
4.1.2.7 开关和按键(钮)
开关和按键(钮)(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上)应清楚的标注功能。
4.1.2.8 导线及线槽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主电路配线应采用工作温度参数大于105℃的阻燃导线(或电缆),且接线牢固;连接线槽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氧指数不小于28)制造。
4.1.2.9 元件温升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各类设备内部主要电子、电气元件的最大温升不应大于60℃。环境温度为(25土3)℃条件下的内置变压器、镇流器等发热元部件的表面最大温度不应超过90℃。电池周围(不触及电池)环境最大温度不应超过45℃。
4.1.3 防护等级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各类设备的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GB4208-1993中IP30的要求。
4.1.4 使用说明书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各类设备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应满足GB9969.1要求,并与产品性能一致。
4.1.5 通讯协议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各类设备之间通讯应采用标准通讯协议,协议内容应满足国内相关标准要求 。
4.1.6 系统兼容性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工作电压范围、工作电流范围、报警阈值等工作指标应相符,组成系统后,系统功能应符合4.2.2、4.2.3、4.10和5.14〜5.19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