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有的建筑构件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2 除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外,宜为单层建筑。
3 与其他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确定。
6.9.2 散发油气的生产设备,宜为露天布置或棚式建筑内布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厂房泄压面积、泄压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有关规定执行。
6.9.3 当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布置在同一栋建筑物内时,其隔墙应采和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天然气压缩机房或油泵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一端,将人员集中的房间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一端。
6.9.4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厂房应设向外开启的门,且不宜少于两个,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最大设备(或拆开最大部件)的进出要求,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时,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
6.9.5变、配电所不应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毗邻布置。但供上述甲、乙类生产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间,当采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时,可毗邻布置。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材料的固定甲级防火窗。变压器与配电间之间应设防火墙。
6.9.6 甲、乙类工艺设备平台、操作平台,宜设2个通向地面的梯子。长度小于8m的甲类设备平台和长度小于15m的乙类设备平台,可设1个梯子。
相邻的平台和框架可根据疏散要求设走桥连通。
6.9.7 火车、汽车装卸油栈台、操作平台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6.9.8 立式圆筒油品加热炉、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储罐的钢柱、梁、支撑,塔的框架钢支柱,罐组砖、石、钢筋混凝土防火堤无培土的内侧和顶部,均应涂抹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
条文说明
6.9 建(构)筑物
6.9.1 根据不同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正确选择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是防止火灾发生和曼延扩大的有效措施之一。火灾实例中可以看出,由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与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适应而造成的火灾事故,是比较多的。
当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采用轻型钢结构时,对其提出了要求。从火灾实例说明,钢结构着火之后,钢材虽不燃烧,但其耐火极限较低,一烧就跨,500℃时应力折减一半,相当于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采用单层建筑主要从安全出发,加强防护,当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时,可及时扑救初期的火灾,防止蔓延。
6.9.2 有油气散发的生产设备,为便于扩散油气,不使聚集成灾,故应为敞开式的建筑形式。若必须采用封闭式厂房,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强制通风和必保的泄压面积及措施,保证防火防爆的安全。
事故说明,具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设有足够的泄压面积,一旦发生爆炸事故时,易于通过泄压屋顶、门窗、墙壁等进行泄压,减少人员伤亡和设备破坏。
6.9.3 对隔墙的耐火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甲、乙类危险性生产厂房的可燃气体通过孔洞、沟道侵入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房间内,引起火灾事故。
天然气压缩机房和油泵房,均属甲、乙类生产厂房,在综合厂房布置时,应根据风频风向、防火要求等条件,尽量布置在厂房的某一端部,并用防护隔墙与其他用房隔开,其目的在于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能减少其对其他生产厂房的影响。
6.9.4 门向外开启和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门不得少于两个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生产操作人员能迅速撤离火场或火灾危险区,确保人身安全。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时,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这是原规范的规定,并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6.9.5 供甲、乙类生产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间,须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方能毗邻布置,为的是防止甲、乙类厂房内的可燃气体通过孔洞、沟道流入变配电室(所),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配电室(所)在防火墙上所开的窗,要求采用固定甲级防火窗加以密封,同样是为了防止可燃气体侵入的措施之一。
6.9.6 甲、乙类工艺设备平台、操作平台,设两个梯子及平台间用走桥连通,是为了防止当一个梯子被火焰封住或烧毁时,可通过连桥或另一个梯子进行疏散操作人员。
6.9.8 一般钢立柱耐火极限只有0.25h左右,容易被火烧毁坍塌。为了使承重钢立柱能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完好,以便扑救火灾,故规定钢立柱上宜涂敷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保护层。
7.1.1 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宜埋地敷设。
7.1.2 管线穿跨越铁路、公路、河流时,其设计应符合《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穿越工程》SY/T 0015.1、《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 跨越工程》SY/T 0015.2及油气集输设计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1.3 当管道沿线有重要水工建筑、重要物资仓库、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机场、海(河)港码头、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时,管道设计除应遵守本规定外,尚应服从相关设施的设计要求。
7.1.4 埋地集输管道与其他地下管道、通信电缆、电力系统的各种接地装置等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有关规定。
7.1.5 集输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时,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埋地敷设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7.1.5的规定。 表7.1.5 埋地集输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安全距离

2 对路径受限制地区的最小水平距离的要求,应计及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大风偏。
2 当管道地面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段最高杆(塔)高度。
7.1.6 原油和天然气埋地集输管道同铁路平行敷设时,应距铁路用地范围边界3m以外。当必须通过铁路用地范围内时,应征得相关铁路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加强措施。对相邻电气化铁路的管道还应增加交流电干扰防护措施。
管道同公路平行敷设时,宜敷设在公路用地范围外。对于油田公路,集输管道可敷设在其路肩下。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1 站外管道的敷设方式可分为埋地敷设、地面架设及管堤敷设几种。一般情况下,埋地敷设较其他敷设方式经济安全,占地少,不影响交通和农业耕作,维护管道方便,故应优先采用。但在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区或其他特殊自然条件下,经过经济对比,如果采用埋地敷设投资大、工程量大、对管道安全及寿命有影响,可考虑采用其他敷设方式。
7.1.2 管线穿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等的设计还可参照《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以及《油气集输工程设计规范》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7.1.3 当管道沿线有重要水工建筑、重要物资仓库、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机场、海(河)港码头、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时,管道与相关设施的距离还应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7.1.4 阴极保护通常有强制电流保护和牺牲阳极保护两种。行业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1999规定了“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的管道”与其他管道、埋地通信电缆相遇时的要求。
交流电干扰主要来自高压交流电力线路及其设施、交流电气化铁路及其设施,对管线的影响比较复杂。交流电力系统的各种接地装置是交流输电线路放电的集中点,危险性最大,《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1999根据国内外研究成果,提出了管线与交流电力系统的各种接地装置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7.1.5 集输管道与架空送电线路平等敷设时的安全距离,是参照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97和行业标准《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1999确定的。
7.1.6 本条是参照石油和铁路方面的相关标准和文件确定的。
1 铁道部、石油部1987年关于铁路与输油、输气管道平行敷设相互距离的要求。
2 行业标准《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99第2.0.8条要求输油、输气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防火间距不小于30m,并距铁路界线外3m。上述规范中30m的规定依据是《原油长输管道线路设计规范》SYJ 14第3.0.5条的规定,此规范已作废。新规范《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2003第4.1.5条规定: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应在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管道与铁路平行敷时防火间距不小于30m的规定已取消。
3 电气化铁路的交流电干扰受外部条件影响较大,如对敷设较好的管道与50Hz电气化铁路平行敷设,当干扰电源较小时铁路与管道的间距可小于30m。因此,本规范不宜规定具体距离要求。
4 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规定“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少于1m范围内的土地;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少于3m,二级公路不少于2m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因此,有条件的地区,油田内部原油集输管道应敷设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执行起来有困难而需要敷设在路肩下时,应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解决。而油田公路是为油田服务的,集输管道可敷设在其路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