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产品出厂检验
制造商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报警器至少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 响应时间试验;
b) 基本功能试验;
c) 高温响应试验;
d) 声压试验;
e) S型或R型报警器附加试验;
f) 碰撞(运行)试验。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D) 产品强制市场准入制度有要求;
g)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提出要求。
6.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