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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GB50694-2011

    • 发布日期: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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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1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内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1的规定。 表6.2.1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内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6.2.1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内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
               2 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庙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 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6.2.2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3、一组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储罐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并应按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确定。
    6.2.3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6.2.4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白酒、食用酒精总储量不应大于10000m3。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储罐,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2 防火堤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内侧距堤内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0m,且外侧距堤外地面高度不应大于2.2m;卧式储罐的防火堤内、外侧高度均不应小于0.5m。防火堤应在不同方位设置两个及以上进出防火堤的人行台阶或坡道。      
        3 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储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储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 雨水排水管(渠)应在防火堤出口处设置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装置应采用金属管道排出堤外,并在管道出口处设置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
        5 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6 进出储罐区的各类管线、电缆宜从防火堤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也可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
        7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防火堤的选型与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2 储罐区 
    6.2.1、6.2.2 本规范对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内储罐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规定基本一致。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 50160规定的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也相当。    
        本规范综合考虑节约用地、酒厂现状和消防扑救的需要,规定了储罐成组布置的要求。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相同的标准单罐确定。如一组地上式固定顶白酒储罐储量为950m3,其中100m3单罐5个,150m3单罐3个,则组与组的防火间距按小于或等于1000m3的单罐0.75D确定。
    6.2.3 在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厨围设置防火堤,是防止液体外溢流散,阻止火灾蔓延、减少损失的有效措施。位于山地的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有地形条件可利用时,可设导液沟加存液池的措施来代替防火堤的作用。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加强防火堤或另外增设防护墙等可靠的防护措施。
    6.2.4 本条对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防火堤的设置提出基本要求,主要依据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有关规定。
    7.1.1 酒厂应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厂房、仓库、储罐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7.1.2 酒厂消防用水应和生产、生活用水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保证。消防用水由酒厂自备水源给水管网供给时,其给水工程和给水管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7.1.3 除下列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外,酒厂的其他厂房、仓库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白酒厂的蒸煮、糖化、发酵车间,固态、半固态法酿酒车间,制酒母车间,液态制曲车间,酒糟利用车间。
        2 葡萄酒厂的原料库房,原料分选、破碎除梗、浸提压榨车间,发酵车间,S02储瓶间。
        3 黄酒厂的原料浸渍、蒸煮车间,制酒母车间,酒糟利用车间。       
        4 啤酒厂的大麦浸渍、发芽车间,麦芽干燥车间,原料糊化、糖化、过滤、煮沸、冷却车间,发酵车间。
        5 粮食仓库、玻璃瓶库、陶瓷瓶库,洗瓶车间、机修车间,仪表、电修车间,空气压缩机房。
    7.1.4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备喷雾水枪。人工洞白酒库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室内消火栓宜布置在巷道靠近洞室出口处。
    7.1.5 消防给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泡沫液等灭火剂回流污染生活、生产水源和消防水池。供给泡沫灭火设备的水质应符合有关泡沫液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
    7.1.6 厂房、仓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酒精蒸馏塔、办公及生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其中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白兰地蒸馏车间、陈酿库,白酒、白兰地勾兑、灌装车间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应为严重危险级。
    7.1.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其他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1 消防给水和灭火器 
    7.1.1 酒厂消防给水系统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火灾扑救的效果。本条规定了酒厂消防给水设计的基本要求。以水作为灭火剂使用方便、器材简单、经济可靠。
    7.1.2 消防给水系统的规划设计应与酒厂的规划设计统一考虑,尤其是消防用水、给水管网等应与酒厂生产生活用水统一规划设计,从而降低投资,提高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7.1.3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规定了酒厂一些可燃物较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类、戊类厂房、仓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7.1.5 从生活、生产给水管道直接接驳消防用水管道时,应在用水管道上设置倒流防止器。供给泡沫灭火设备的水质不应对泡沫液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7.1.6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附录规定酒精度为60度以上的白酒库房为严重危险级,酒精度小于60度的白酒库房为中危险级。火灾案例和闪点实验数据表明,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白兰地蒸馏车间、陈酿库,白酒、白兰地勾兑、灌装车间应设按严重危险等级配置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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