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目的
检验探测器的功能。
6.3.2 要求
探测器的功能应符合5.1.6条要求。
6.3.3 方法
6.3.3.1 在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10min后,使探测器处于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探测器声光报警情况。
6.3.3.2 使处于报警状态的探测器脱离可燃气体环境(自动或手动恢复),观察并记录探测器声、光报警信号恢复情况。
6.3.3.3 使探测器的传感元件断路、短路,观察并记录探测器的工作状态。
6.3.3.4 操作探测器自检机构,观察并记录探测器声、光报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