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7.1 综合监控系统电线和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的电线和电缆应符合本规范第15.4.1条的规定;
2 管线敷设应采取抗电磁干扰措施。信号线与电源线不应共用一条电缆,也不应敷设在同一根金属管内。采用屏蔽线缆时,应保持屏蔽层的连续性,屏蔽层宜一点接地;
3 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孔洞处均应实施阻火封堵。
20.7.2 综合监控系统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2 综合监控系统宜选用不间断电源(UPS)设备和免维护蓄电池设备。控制中心、车站综合监控设备的UPS电池后备时间应相同,其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h。
20.7.3 综合监控系统设备的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监控系统设备室内应设综合接地箱;综合监控系统应接入综合接地系统弱电母排,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2 计算机设备宜根据相应产品或系统的要求一点接地或浮空,现场机柜应接地。
20.7.4 综合监控系统设备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监控设备用房面积应留有适当余量;
2 综合监控设备用房环境应满足设备运用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21.1.1 环境与设备的监控应针对地铁系统的特点、线路敷设方式和所属地域的气候条件设置相应的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
21.1.2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应包括车站、区间,也可包括控制中心及车辆基地。被监控的对象应包括车站通风、空调与供暖设备、隧道通风设备、给排水设备、自动扶梯及电梯、站台门及防淹门、照明和导向系统、车站应急照明电源、车站环境参数等。
21.1.3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的设置应遵循分散控制、集中管理、资源共享的基本原则。
21.1.4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按全线车站及区间同一时间只发生一次火灾的原则设定救灾模式,换乘站也应按同一时间只发生一次火灾的原则设定救灾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