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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 发布日期: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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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8.1 控制中心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火灾事故广播、自动灭火、水消防、防排烟等系统。多线路中央控制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4.8.2 控制中心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24.8.3 控制中心各分区出入口、主要通道和重要房间应设置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和门禁系统等安防设施。
    24.8.4 控制中心应设置保安值班室,保安值班室应与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

    Ⅰ 一般规定

    25.1.1 地铁应采用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25.1.2 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应具备变频调速的节电功能。
    25.1.3 设置于室外的自动扶梯应选用室外型产品,上下平台应配有防滑措施;严寒地区应配有防止冰雪积聚设施。
    25.1.4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接受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的监控。
    25.1.5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布置处应设置摄像监视装置。
    25.1.6 事故疏散用自动扶梯,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5.1.7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机坑内应采用重力流排水。无重力流排水条件时,应在机坑外设集水坑和配备排水设施。自动扶梯应配置油水分离设备。

    Ⅱ 主要技术要求及参数

    25.1.8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连续运行时间,每天不应少于20h,每周不应少于140h,每3h应能以100%制动载荷连续运行1h。
    25.1.9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设就地级和车站级控制装置。
    25.1.10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传输设备应采用阻燃材料。
    25.1.1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电线、电缆的采用应符合本规范第15.4.1条的规定。
    25.1.12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额定速度不应小于0.5m/s,宜选用0.65m/s。
    25.1.13 自动扶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30°;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12°。
    25.1.14 自动人行道的梯级净宽不宜小于1m。
    25.1.15 当自动扶梯额定速度为0.5m/s,且提升高度不大于6m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2块;当额定速度为0.5m/s,且提升高度大于6m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3块;当额定速度等于0.65m/s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3块;当额定速度大于0.65m/s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4块。
    25.1.16 自动扶梯从倾斜区段到上水平段过渡的曲率半径不宜小于2m,从倾斜区段到下水平段过渡的曲率半径不宜小于1.5m。

    Ⅲ 主要土建技术要求

    25.1.17 当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采用分离机房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和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的有关规定。
    25.1.18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各支点应按产品要求设置预埋件和预留吊装条件。
    25.1.19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位置,宜避开结构诱导缝和变形缝,跨越时应采用相应的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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