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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 发布日期: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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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 一般规定

    25.3.1 露天出入口应选用室外型轮椅升降机。
    25.3.2 轮椅升降机设置处宜设置摄像监视装置。
    25.3.3 轮椅升降机应接受BAS的监视。
    25.3.4 轮椅升降机应具备乘客自行操作条件,并应设置与车站控制室的可视对讲装置。

    Ⅱ 主要技术要求及参数

    25.3.5 轮椅升降机平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平台四周应设护栏。
    25.3.6 轮椅升降机的额定速度宜为0.15m/s。
    25.3.7 轮椅升降机的额定载重不应小于250kg。
    25.3.8 轮椅升降机运行时所占用宽度不宜大于1.2m,上下停靠位置可根据具体土建情况采用直线、90°或180°等停靠方式。
    25.3.9 轮椅升降机采用的电线、电缆应符合本规范第15.4.1条的规定。

    26.1.1 新建线路的车站宜设站台门,并应具备安装站台门系统的接口条件。
    26.1.2 站台门系统应由门体、门机、电源及控制四部分组成。
    26.1.3 站台门的类型应根据气候环境条件、车站建筑形式、服务水平、通风与空调制式等因素综合选定。
    26.1.4 站台门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可维护、可扩展的原则。
    26.1.5 站台门在设计荷载作用下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26.1.6 站台门系统主要装置应便于在站台侧进行维护、维修。
    26.1.7 站台门不得作为防火隔离装置。
    26.1.8 地下车站站台门系统的绝缘材料、密封材料和电线电缆等应采用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地面和高架车站站台门系统的绝缘材料、密封材料和电线电缆等应采用低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26.1.9 站台门系统的配置及控制模式宜与车站其他系统相结合,并应满足各种运营模式的要求。
    26.1.10 站台门设置区域不宜有变形缝;站台门跨越变形缝时其门体结构应采取相应的构造措施。
    26.1.11 站台门电气控制设备的防护等级应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26.1.12 站台门的整体钢结构使用寿命不应少于30年。
    26.1.13 站台门系统应满足电磁兼容性要求。
    26.1.14 站台门系统应具备与信号、综合监控(或环境与设备监控)、车辆、低压配电等系统的接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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