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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 发布日期: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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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0.1 站场线路路基宽度、路拱形状、路堤、路堑及边坡等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
    27.10.2 站场线路路肩高程应根据基地附近内涝水位和周边道路高程设计。沿海或江河附近地区车辆基地的车场线路路肩设计高程不应小于1/100洪水频率标准的潮水位、波浪爬高值和安全高之和。
    27.10.3 路基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站场路基面应设倾向排水系统的横向坡度,宜采用2%锯齿形横坡;
        2 站场路基排水系统宜采用重力自流排水方式,有条件时应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段内排水设备应采用排水沟、排水管相结合的形式。建筑密集区应采用暗管排水,股道间应采用盖板排水沟;
        3 检查坑和室外电缆沟的排水宜利用地形采用自然排水,困难时应自成体系,应采用集中机械提升排水方式排入路基排水系统、城市排水管网或附近河沟;
        4 站场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使纵向和横向排水设备紧密配合,并应使水流径路短而顺直;
        5 排水设备的数量应根据地区年降雨量、站场汇水面积、路基纵横断面和出水口等因素确定;
        6 纵向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穿越股道时,横向排水槽的坡度不应小于5‰;
        7 站场路基及排水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 10001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28.1.1 地铁应具有针对火灾、水淹、风灾、地震、冰雪和雷击等灾害的预防措施,并应以预防火灾为主。
    28.1.2 地铁控制中心应具有所辖线路的防灾调度指挥功能。
    28.1.3 地铁车站应配备防灾设施;车辆基地应配备防灾与救援设施。
    28.1.4 地铁针对火灾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一条线路、一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的防火设计应按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计。
    28.1.5 车站站台、站厅和出入口通道的乘客疏散区内不得设置商业场所,除地铁运营、服务设备、设施外,也不得设置妨碍乘客疏散的设备、设施及其他物体。
    28.1.6 当地铁开发地下商业时,商业区与站厅间应划分成不同的防火分区,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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