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1 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的原则应为抑制杂散电流产生,并应减少杂散电流向地铁外部扩散。
15.7.2 对杂散电流及防护对象应进行自动监测。
15.7.3 无砟道床中应设置排流钢筋网,并应与其他结构钢筋、金属管线、接地装置非电气连接。不应利用结构钢筋作为排流网。
15.7.4 对有砟道床应采取加强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的措施。
15.7.5 牵引变电所应设置杂散电流监测及排流设施,应根据杂散电流的监测情况,决定是否将排流设施投入使用。
15.7.6 上、下行轨道间应设置均流线,均流线间距不宜大于600m。
15.7.7 均流线具体位置应与信号、轨道专业共同确定,且每处不应少于2根电缆。
15.7.8 兼做回流的走行轨与隧洞主体结构(或大地)之间的过渡电阻值,以及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CJJ 49的有关规定。
15.7.9 供电系统中电气装置与设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除有特殊规定外均应接地。
15.7.10 当供电系统与其他系统共用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
15.7.11 变电所接地装置应能降低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有关规定。
15.7.12 变电所应利用车站结构钢筋或变电所结构基础钢筋等自然接地极作为接地装置,并宜敷设以水平接地极为主的人工接地网。自然接地装置和人工接地网间应采用不少于两根导体在不同地点相连接。自然接地极与人工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值应能分别测量。
15.7.13 接地装置至变电所的接地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系统中保护地线截面的最大值。
15.7.14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应直接接地。
15.7.15 直流牵引供电系统应为不接地系统,牵引变电所中的直流牵引供电设备必须绝缘安装。
15.7.16 正常双边供电运行时,站台处走行轨对地电位不应大于120V,车辆基地库线走行轨对地电位不应大于60V。当走行轨对地电压超标时,应采取短时接地措施。16.1.1 地铁通信系统应适应运输效率、保证行车安全、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和传递语音、数据、图像等各种信息的需要,并应做到系统可靠、功能合理、设备成熟、技术先进、经济实用。
16.1.2 地铁通信系统不仅应满足新建线路运营和管理的要求,还应与已建线路通信系统实现必要的互联互通,并应为今后其他线路的接入预留条件。
16.1.3 确定地铁通信系统总体方案及系统容量时,应将近期建设规模和远期发展规划相结合。
16.1.4 地铁通信系统宜由专用通信系统、民用通信引入系统、公安通信系统组成。
16.1.5 通信系统宜由传输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公务电话系统、专用电话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广播系统、时钟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电源系统及接地、集中告警系统等子系统组成。
16.1.6 专用通信系统应满足正常运营方式和灾害运营方式的通信需求。在正常运营方式时,应为运营管理提供信息;在灾害运行方式时,应为防灾、救援和事故处理的指挥提供保证。
16.1.7 民用通信引入系统应满足地铁公众通信服务,可将电信运营商移动通信系统覆盖至地铁地下空间,也可引入公用电话。
16.1.8 公安通信系统应满足公安部门在地铁范围内的通信需求,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为公安部门在地铁内的应急调度指挥提供保证。
16.1.9 地铁建设应结合通信技术发展、运营需要,设置不同水平的通信系统,在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及安全性满足的条件下,专用通信系统、民用通信引入系统和公安通信系统宜实现资源共享。
16.1.10 通信系统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性的要求,并应具有抗电气干扰性能。
16.1.11 通信系统各子系统均应具有网络管理功能。主要通信设备和模块应具有自检和报警功能,中心网管设备可采集和监测系统设备运行状态和故障信息。
16.1.12 通信系统应对有线及无线调度、中心广播等重要语音录音,录音设备宜集中设置。
16.1.13 隧道内托板托架、线缆的设置严禁侵入设备限界;车载台无线天线的设置严禁超出车辆限界。
16.1.14 通信系统工程设计选用的电气装置、电子设备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过电压、过电流指标及端口抗扰度试验标准的规定。通信系统设备应采取防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