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4.1 地铁通信设备用房,应根据设备合理布置的原则确定机房及生产辅助用房的面积。
16.14.2 地铁通信设备用房的面积应按远期容量确定,并应根据需要提供民用通信引入系统、公安通信系统设备设置的用房。
16.14.3 地铁通信设备用房的位置安排,除应做到经济合理、运转安全外,尚应做到缆线引入方便、配线最短和便于维修等方面的因素。
16.14.4 地铁通信设备机房不应与电力变电所相邻。
16.14.5 地铁通信设备机房的内装修应满足通信设备的要求,并应做到能够防尘、防潮及防止静电。
16.14.6 地铁通信设备用房的设计,应根据通信设备及布线的合理要求预留沟、槽、管、孔。
16.14.7 地铁通信设备机房的工艺要求应符合表16.14.7的规定,其他辅助用房应按一般办公用房工艺要求设计。
表16.14.7 通信设备机房工艺要求
17.1.1 地铁信号系统应由行车指挥和列车运行控制设备组成,并应设置故障监测和报警设备。
17.1.2 信号系统应具有高可靠性、高可用性和高安全性。
17.1.3 ATP系统、设备及电路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采用的安全系统、设备应经过安全认证。
17.1.4 信号系统应满足地铁行车组织和运营管理的需要。
17.1.5 信号系统应满足地铁大运量、高密度行车、不同列车编组和行车交路的运营要求。
17.1.6 双线区段宜按双方向运行设计;单线区段应按双方向运行设计。
17.1.7 信号系统应具有电磁兼容性。
17.1.8 信号工程应满足现代化维护管理的需求。信号设备应便于维修并减少维修频度,并应便于测试、更换。
17.1.9 信号系统的车载设备严禁超出车辆限界,信号系统的地面设备严禁侵入设备限界。
17.1.10 设于高架或地面线路的信号设备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