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1 信号系统的基本信号显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 12758的有关规定。
17.7.2 ATC系统控制区域内的道岔宜采用交流转辙机,车辆基地等其他线路可采用直流转辙机。采用三相交流电源控制的电动转辙机或电液转辙机,应设置断相保护和相序检测装置。
17.7.3 信号系统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一级负荷,设两路独立电源。其供电品质应符合本规范第15章的有关规定。交流电源电压的波动超过交流用电设备正常工作范围时,应设稳压设备。
2 车载设备应由车辆专业提供直流电源或经变流设备供电。
3 信号设备可由专用电源屏供电,宜选用不间断电源(UPS)设备和免维护蓄电池设备。控制中心、车站信号设备,包括电动转辙机和信号机等室外设备在内的UPS电池后备时间应相同,其供电时间不宜小于30min。
4 信号设备专用交、直流电源应对地绝缘。
5 输出至室外的设备供电回路应采用隔离供电方式。
6 电源屏宜具有远程监测功能或纳入ATS监测。
17.7.4 信号系统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的电线、电缆应符合本规范第15.4.1条的规定。
2 电缆敷设宜采用下列方式:
1)地面电缆采用直埋、电缆槽或管道方式;
2)区间隧道内电缆宜采用明敷方式,车站宜用隐蔽方式敷设;
3)高架线路的电缆宜用隐蔽方式敷设。
3 信号电线路应与电力线路分开敷设。交叉敷设时信号系统的电线路应采取防护措施,敷设间距应按本规范第16.2.10条的规定执行。
4 电缆芯线或芯对应有备用量,其中普通信号电缆的备用芯线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9芯以下电缆备用1芯;
2)12芯~21芯电缆备用2芯;
3)24芯~30芯电缆备用3芯;
4)33芯~48芯电缆备用4芯;
5)52芯~61芯电缆备用5芯。
5 音频电缆应成对备用芯线;当电缆芯线被完全使用时,应根据电缆使用数量和特点备用整根同类型电缆。
6 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孔洞处均应实施阻火封堵。
17.7.5 信号系统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信号机房面积应留有适当余量;
2 信号机房环境应满足设备运用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
3 信号设备室内布置间距宜符合表17.7.5的规定。
表19.7.5 信号设备室内布置间距(m)
17.7.6 信号设备的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工作地线、保护地线、屏蔽地线和防雷地线等;
2 信号设备室内应设综合接地箱;当采用综合接地时,应接入综合接地系统弱电母排,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3 信号室外设备应通过线缆接地;
4 出入信号设备室的电缆应采用屏蔽电缆,应在室内对电缆屏蔽层一端接地,并应在引入口设金属护套;
5 车辆基地内未设综合接地系统或局部未设时,信号设备可分散接地。分散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6 车载信号设备的地线应经车辆接地装置接地;
7 防雷与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执行。
17.7.7 信号设备防雷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架和地面线的室外信号设备及与隧道以外连接的室内信号设备应具有雷电防护措施;
2 室外信号设备的金属箱、盒壳体应接地;
3 信号设备室电力线引入处应单独设置电源防雷箱;
4 防雷元器件的选择应将雷电感应过电压抑制在被防护设备的冲击耐压水平之下;
5 防雷元器件的设置不应影响被防护设备的正常工作;
6 防雷元器件与被防护设备之间的连接线应最短,防护电路的配线应与其他配线分开,其他设备不应借用防雷元器件的端子。
17.7.8 信号室外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于有砟道床范围内的信号设备基础应设硬化地面;
2 高架区段无线通信设备的安装设计应与声屏障等专业配合;
3 转辙机与接触轨的安全距离应大于1.2m。
18.1.2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满足线网运营和管理的需要,系统技术条件应一致或兼容。
18.1.3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建立统一的密钥系统和车票制式标准,系统设备应能处理城市“一卡通”车票。
18.1.4 自动售检票系统的设计能力应满足地铁超高峰客流量的需要。自动售检票设备的数量应按近期超高峰客流量计算确定,并应按远期超高峰客流量预留位置与安装条件。
18.1.5 自动售检票系统的设计应以可靠性、安全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为原则,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真实性和一致性。
18.1.6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具备用户权限管理的功能。
18.1.7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实现与相关系统的接口。
18.1.8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满足地铁各种运营模式的要求。
18.1.9 车站控制室应设置紧急控制按钮,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现联动;当车站处于紧急状态或设备失电时,自动检票机阻挡装置应处于释放状态。
18.1.10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适应车站环境的要求,车站计算机系统和车站终端设备控制器应按工业级标准进行设计。
18.1.11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选用操作简单、方便快速的设备,并应有清晰的信息提示。
18.1.12 自动售检票系统设备应具有连续24h不间断工作的能力。
18.1.13 线网自动售检票系统应按多层架构进行设计,并应遵循集中管理、分级控制、资源共享的基本原则。各层级应具有独立运行的能力。
18.1.14 清分系统应结合线网规划、建设时序确定系统建设规模和分期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