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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 发布日期: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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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1 自动售检票系统设计时,应提供设备用房、设备布置、设备用电、设备维修、接地、传输通道、时钟、视频监控及预埋管线、箱、盒等相关接口技术要求,以及与城市交通“一卡通”、通信、火灾自动报警、门禁等系统的接口技术要求。
    18.7.2 自动售检票系统宜在清分中心、控制中心、车站和车辆基地设置系统设备用房,并应根据设备尺寸、维护操作要求等确定面积。
    18.7.3 自动售检票系统设备用房宜设防静电地板,房间净高不应小于2.8m,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19.1.1 车站、区间隧道、区间变电所及系统设备用房、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
    19.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分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区间隧道和控制中心,保护等级应为一级;
            2 设有集中空调系统或每层封闭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m2,但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保护等级应为二级,面积超过3000m²的保护等级应为一级。
    19.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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